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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13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鄭景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13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熊達隆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12號、102年度執更字第655號、102年度執更字第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熊達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熊達隆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①101年度基簡字第10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以②101年度訴字第4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以③101年度訴字第7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④101年度訴字第11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①②③④各罪,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8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1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179號、101年度毒偵字第2093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2900號),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⑤102年度審訴字第3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月確定、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⑥102年度訴字第2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⑤⑥各罪,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8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23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42號),經接續執行,並發交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民國104年7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2月2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1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鄭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廷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13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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