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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簡字第47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吳佳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基簡字第473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宜秋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毒偵字第31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宜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除聲請書犯罪事實第12行「同法」應更正為「同法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下稱聲請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有聲請書犯罪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曾有施用毒品之前科仍不知戒除,惟所犯之施用毒品犯行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未危及他人暨衡及其犯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扣案之吸食器1 組,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怡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毒偵字第319號
    被      告  鄭宜秋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000巷00○0號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
                        羈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鄭宜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於民國87年9 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
    灣高等法院以87年度上易字第4161號為免刑判決確定。又於
    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
    件,復經觀察、勒戒後,仍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8年
    3 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
    第13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9年度上易字第10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9 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88年
    度易字第4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前開2案嗣經同
    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0年4月29日執行完畢
    。復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以92年度易字第257 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與其另犯之持有毒品案件,經合
    併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又犯施用毒品案件,經同
    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8 月,應
    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並與其另犯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合併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上
    開4案接續執行,於99年3月2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復因施
    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196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以100年度基簡字第775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以100年度基簡字第384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5 罪嗣經同法院以101年度
    聲字第359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
    案件,分別經同法院以100 年度基簡字第1143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3月確定、以100年度基簡字第12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3月確定,上開2罪嗣經同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59號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接續上揭有期徒刑10月執行,
    於101年7月29日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
    102年度基簡字第4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2年
    8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犯意,於103 年12月16日凌晨某時,在基隆市○○區○○街
    000巷00○0號住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
    加熱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嗣於同日晚間7 時35分許,經警持搜索票赴上揭住處執行
    搜索並拘提其到案,且當場扣得海洛因5包(合計毛重16.54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4包(合計驗餘淨重93.5498公克)與
    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等,復經到案接受採驗尿液,結果呈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宜秋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被告
    為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GC/MS) 檢驗,結果呈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公司104年1月14日出具之濫用藥物
    檢驗報告、基隆市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尿
    液檢體編號:000-0000號)各1 紙在卷可稽,復有扣案之甲
    基安非他命4包(合計驗餘淨重93.5498公克)、安非他命吸
    食器1組等物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12月23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 紙在案可佐,堪認其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確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嫌。此外,
    復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
    簡表各1份在卷可參,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已為其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
    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有本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4760號
    起訴書影本1 份在卷可證,故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犯罪事
    實欄所載之科刑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
    ,其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
    重其刑。至扣案海洛因5包(合計毛重16.54公克)、甲基安
    非他命4包(合計驗餘淨重93.5498公克),業經本署檢察官
    以上揭起訴書聲請沒收在案,爰不另聲請沒收、銷毀。另扣
    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等物,為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
    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
    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檢察官  黃  耀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  雅  珏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簡字第473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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