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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40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施添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40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棋新

上列被告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棋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棋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各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7月、4月、3月、4月確定,並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1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各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吳棋新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02年9月16日以102年度基交簡字第5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肆月確定(以下簡稱甲案);又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於103年5月12日以103年度訴字第19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確定(以下簡稱乙案);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3年8月14日以103 年度基簡字第10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肆月確定(以下簡稱丙案);續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3年8月28日以103 年度基簡字第11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叁月確定(以下簡稱丁案);末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3年11月3日以103 年度基簡字第13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肆月確定(以下簡稱戊案),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可佐。嗣上開甲乙丙丁戊案件罪刑之接續執行,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受刑人自103年7月17日入監執行迄今,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4 年11月2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4月30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 年4月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1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足憑,是受刑人經法務部上開核准假釋在案,惟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四、綜上,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人上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符,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併鼓勵受刑人自我省思即時醒悟,並戒絕毒癮,勿心存僥倖,否則,自做自受後果,施用毒品種如是因、得上開被關如是果,後悔會來不及,因此,自己出獄後亦不要再施用毒品去傷害自己,更不要再一次傷害關心自己的親人,因為自己的親人擔心自己孩子一再吸毒向下沈淪,此時之為人父母之心情一定如刀割身上肉之痛心無奈,祈請被告以同理心看待自己,猶如自己孩子一再吸毒,為人父母心如刀割痛澈骨髓,亦請被告多替關心自己的親朋好友想想,且可以好好學一技之長,或許生命有意義之出口,很容易找到,重新過著不吸毒、戒絕毒癮的有意義人生,之後,不要再施用毒品殘害自己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40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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