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3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33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莊建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建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莊建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4 年9 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⑴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12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⑵又因竊盜案件經同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99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前開2 案復經同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12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確定;⑶再因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3 年度基簡字第16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以103 年度基簡字第71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⑷更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23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前開⑶、⑷部分又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3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而與上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部分接續執行。查受刑人於103 年1 月11日入監,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 年10月22日,惟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4 年10月10日,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9 月4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