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4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44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曉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聲字第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曉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曉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台抗字第2 號判例意旨參照);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3 年度基簡字第262 號、第388 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宣告刑,雖業於104 年10月8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憑,然揆諸前揭說明,仍應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已執行之部分,僅係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11月9 日 │102 年12月1 日下午5 時│ │ │ │ │58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5 │ │ │ │ │日內之某時許(聲請書誤│ │ │ │ │載為102 年12月1 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 度 案 號 │103 年度毒偵字第84號 │103 年度毒偵字第309 號│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最 後├────┼───────────┼───────────┼───────────┤ │ │案 號│103 年度基簡字第262 號│103 年度基簡字第388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 年2 月27日 │103 年3 月21日 │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確 定├────┼───────────┼───────────┼───────────┤ │ │案 號│103 年度基簡字第262 號│103 年度基簡字第388 號│ │ │判 決├────┼───────────┼───────────┼───────────┤ │ │判 決│103 年4 月24日 │103 年7 月17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 │之 案 件│ │ │ │ ├────────┼───────────┼───────────┼───────────┤ │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3 年度執字第1229號(│103 年度執字第2330號 │ │ │ │業於104 年10月8 日易科│ │ │ │ │罰金執行完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