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3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32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菱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菱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菱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3日、105年1月11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6月、於105年1月9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5年9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菱崇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5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3270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603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基簡字第9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基簡字第16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基簡字第6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基簡字第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前開2案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95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2 案則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受刑人於104年8月18日入監接續接受2案應執行刑、2 案應執行刑與案徒刑之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093370 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 年12月17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5年12月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