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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58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謝昀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58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李弘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李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李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及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5 年11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軍簡字第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基簡字第90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㈢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基簡字第14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㈣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46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㈤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基簡字第13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㈥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基簡字第6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上開㈠至㈤案件,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53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並與前揭㈥案件接續執行,於105 年1 月28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5 年12月27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5 年12月15日,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1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50110415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昀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58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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