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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5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華奕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50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明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8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明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明閻因違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 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8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5年度基簡字第803號、第1218號、1315號及1521號判決等可按。綜此,本院經核屬實,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各罪,均係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而得易科罰金,雖其應執行之刑已逾6月,揆諸上揭說明,仍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華奕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吳明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03月16日   │105年04月01日   │105年03月16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5年度毒 │檢察署105年度毒 │檢察署105年度偵 │
│                │偵字第569號     │偵字第1104號    │字第3300號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基簡字第 │105年度基簡字第 │105年度基簡字第 │
│      │        │803號           │1218號          │1315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年05月30日   │105年08月22日   │105年08月31日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基簡字第 │105年度基簡字第 │105年度基簡字第 │
│      │        │803號           │1218號          │1315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5年06月28日   │105年09月19日   │105年09月30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
│                │字第2320號(已易│字第3450號      │字第3616號      │
│                │科罰金執行完畢)│                │                │
└────────┴────────┴────────┴────────┘
┌────────┬────────┬────────┬────────┐
│ 編          號 │       4        │   以下空白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06月18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5年度毒 │                │                │
│                │偵字第1266號    │                │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基簡字第 │                │                │
│      │        │1521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年09月30日   │                │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基簡字第 │                │                │
│      │        │1521號          │                │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5年11月07日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檢察署105年度執 │                │                │
│                │字第3886號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50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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