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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0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謝昀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0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明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明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明和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1 月確定,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1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62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 月(共4 罪)確定;㈡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556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共2 罪)、1 年6 月、2 年、9 月(共3 罪)、6 月(共3 罪)、5 月(共2 罪)確定;㈢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壢簡字第37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㈣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基簡字第36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㈤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基簡字第14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㈠至㈢案件,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41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 月確定,並前揭㈣、㈤案件接續執行,於102 年8 月22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7 年9 月1 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7 年7 月3 日,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 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601001902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昀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0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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