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3,1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9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華奕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2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修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修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修志因違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8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5年度基簡字第1003號、第1858號,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739號判決等可按。綜此,本院經核屬實,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各罪,均係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而得易科罰金,雖其應執行之刑已逾6月,揆諸上揭說明,仍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華奕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郭修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1月31日    │105年5月3日     │105年7月25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5年度毒 │檢察署105年度毒 │檢察署105年度毒 │
│                │偵字第875號     │偵字第1103號    │偵字第2077號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基簡字第 │105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基簡字第 │
│      │        │1003號          │1739號          │185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年7月6日     │105年9月5日     │105年11月22日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基簡字第 │105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基簡字第 │
│      │        │1003號          │1739號          │1858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5年8月11日    │105年10月17日   │105年12月12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6年度執 │
│                │字第2994號      │字第5791號(臺灣│字第112號       │
│                │                │基隆地方法院檢察│                │
│                │                │署105年度執助字 │                │
│                │                │第751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92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