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4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43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趙智翔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智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趙智翔因附表所示案件,經法院各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於民國106 年2 月11日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07 年6 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基簡字第1672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二、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基簡字第1912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
三、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基簡字第1988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四、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基簡字第741 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4 月確定。
五、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基簡字第686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
六、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基簡字第544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
七、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基簡字第1300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6 月確定。
八、其因上開編號一至四所示案件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6 年
度聲字第890 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因上開
編號五至七所示案件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
315 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並接續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