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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謝昀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69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梓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767

號、第848 號、第860 號、第1204號、第1205號、第1357號、第

135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黃梓庭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上開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黃梓庭明知國內社會常見之詐騙集團,經常利用他人之存款帳戶轉帳,且可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目的,常與財產犯罪有密切關聯,可能係為避免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以掩飾不法犯行並確保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方需以他人金融帳戶掩人耳目,竟仍以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作為從事財產犯罪之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犯意,於民國106 年10月間之某日,在臺北市西門大飯店,將其所申設之基隆愛三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提款卡,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以電話告知其提款卡密碼,以此方式幫助其人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手法,致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地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上開郵局帳戶,該款項旋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因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匯款後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黃梓庭自106 年11月間,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義」之成年人介紹,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款工作(俗稱車手),並約定以提領總額2.5 %為黃梓庭之報酬。嗣黃梓庭與「義」、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明天過後」、「胸有大痣」、「朱利」之成年人及其餘成年之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手法,致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地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下稱人頭帳戶;申設帳戶者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再由「明天過後」、「胸有大痣」交付前開人頭帳戶之提款卡予黃梓庭,並告知黃梓庭提款卡之密碼,由「明天過後」、「胸有大痣」指示黃梓庭取款,黃梓庭即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地,持上開提款卡插入位於該處之自動櫃員機內並輸入密碼,自上開人頭帳戶提領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後,依「胸有大痣」之指示,分6 次將提領金額全數交付予「朱利」,並於106 年11月28日取得新臺幣(下同)5,000 元為報酬。嗣因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乃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蔡欣儒、郭麗珠、吳佳妮、許宏榮、鄭東有、徐亞婷、李承霖、王銘祥、謝巧眉、陳逸璿、卿孝德、黃郁婷、陳家麒、黃淑霞、吳珮菁、黃建誌、黃健昌、許碧芳、陳宗恆、梁芷菱、宋雨航、林依貞、鄭禹暄、謝瀞誼、巫佩芯、謝誠修、葉芙均、楊景棠、林彙婷、吳沛諠及陳資政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被告黃梓庭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本案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有關傳聞法則證據能力限制之相關規定;另本案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之非供述證據,均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767 號卷<下稱偵767 卷>一第3 頁至第21頁,偵767 卷二第202 頁至第204 頁,偵767 卷三第1 頁正反面、第13頁至第15頁,本院卷第48頁、第93頁至第95頁、第159 頁),且據證人即如附表

一、二所示被害人於警詢時證述綦詳(見偵767 卷一第29頁至第31頁、第40頁至第43頁、第52頁至第53頁、第63頁至第64頁、第79頁正反面、第95頁至第97頁、第115 頁至第116頁、第130 頁至第133 頁、第152 頁至第154 頁、第180 頁至第182 頁、第187 頁至第188 頁、第199 頁至第200 頁、第212 頁至第217 頁、第250 頁至第252 頁、第263 頁至第265 頁,偵767 卷二第4 頁至第5 頁、第24頁至第26頁、第34頁至第36頁、第48頁至第49頁、第64頁至第65頁、第76頁至第77頁、第101 頁至第103 頁、第111 頁至第112 頁、第122 頁至第123 頁、第134 頁至第135 頁、第143 頁至第144 頁、第158 頁至第160 頁、第170 頁至第171 頁、第182頁至第184 頁,同署107 年度偵字第860 號卷<下稱偵860卷>第11頁至第12頁、第23頁至第24頁、第39頁正反面、第56頁至第57頁、第69頁至第70頁、第87頁正反面),並有被告申設之郵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如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暨被害人提供之交易明細表、網路轉帳明細、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無摺存款單收執聯、匯款單、提款卡影本、網路對話紀錄截圖、網路刊登之不實交易訊息頁面截圖等在卷可稽(見偵767 卷一第28頁、第33頁至第35頁、第44頁至第46頁、第54頁至第55頁、第62頁、第65頁至第66頁、第70頁至第73頁、第80頁至第93頁、第98頁至第99頁、第108 頁、第118 頁至第121 頁、第128 頁、第134 頁至第136 頁、第139 頁至第148 頁、第155 頁至第157 頁、第159 頁至第176 頁、第185 頁至第186 頁、第191 頁、第193 頁至第196 頁、第201 頁至第204 頁、第207 頁至第210 頁、第221頁、第225 頁、第243 頁正反面、第248 頁、第254 頁至第255 頁、第260 頁、第266 頁至第268 頁、第271 頁至第272 頁,偵767 卷二第3 頁、第7 頁至第11頁、第13頁至第18頁、第27頁至第30頁、第37頁至第43頁、第50頁、第54頁至第60頁反面、第66頁至第67頁、第78頁至第79頁、第83頁至第97頁、第104 頁至第105 頁、第113 頁至第114 頁、第121 頁正反面、第125 頁、第128 頁至第129 頁、第133 頁、第136 頁至第138 頁、第142 頁、第145 頁至第146 頁、第148 頁至第149 頁、第151 頁、第153 頁至第156 頁、第161 頁至第162 頁、第168 頁、第172 頁至第174 頁、第177頁至第180 頁、第189 頁至第192 頁,偵860 卷第13頁至第19頁、第25頁至第35頁、第40頁至第52頁、第58頁至第63頁、第71頁至第82頁、第88頁至第97頁、第100 頁至第102 頁,同署107 年度他字第60號卷第74頁、第161 頁,同署107年度偵字第1204號卷第62頁),足以佐證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案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為,僅係單純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並不能與向被害人施以詐術之行為等同視之,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何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以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對於該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揆諸前述說明,自應論以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㈡共同正犯,本係互相利用,以達共同目的,並非每一階段行為,各共同正犯均須參與。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行為均經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978、573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按刑法於103 年6 月18日增訂刑法第339 條之4 規定:「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針對該條第1 項第2 款加重事由,立法意旨表明:「多人共同行使詐術手段,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其主觀惡性較單一個人行使詐術為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仿照本法第222 條第1 項第1 款之立法例,將『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列為第2 款之加重處罰事由。又本款所謂『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不限於實施共同正犯,尚包含同謀共同正犯」。經查,被告如事實欄二所為,係與「義」、「明天過後」、「胸有大痣」、「朱利」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參與詐欺集團,被告由「義」介紹加入集團後,係依「明天過後」、「胸有大痣」指示取得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提領詐得款項並將之交付予「朱利」,本案各次犯行至少計有被告、「義」、「明天過後」、「胸有大痣」、「朱利」及假冒他人身分以電話與被害人聯繫或刊登虛偽販售商品訊息之各該詐欺集團成員參與,足認如事實欄二所示之犯罪均係3 人以上共同犯之。

㈢故核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如事實欄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至公訴意旨固認被告如事實欄二所為亦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之罪,惟依附表二「詐騙手法」欄所示之內容觀之,僅有編號2 、4 、7 、24部分涉及冒用公務員名義,且被告並非未分擔實施詐騙手法階段之行為,復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就該部分亦有犯意聯絡,故前揭公訴意旨尚有誤會,併此敘明。

㈣被告就事實欄二所示全部犯行與「義」、「明天過後」、「胸有大痣」、「朱利」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事實欄二編號1 、4 、9 、24所示之被害人雖均遭詐騙而數次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人頭帳戶內,旋由被告或該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分次、逐筆提領,惟此係詐欺正犯基於同一加重詐欺之犯意,於密接時、地,詐騙同一被害人而使之分次交付財物;而擔任車手之被告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時、地,取得相同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上開情形均屬各侵害同一法益,各該舉動之獨立性甚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㈥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為,係以一交付帳戶之行為,而使各該詐欺集團成員得以分別詐騙本案被害人之財物,故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個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

㈦被告所犯如事實欄二所示之29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㈧被告前因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10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嗣上訴後,由本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191 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0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③偽證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嗣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93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上開①至③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0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於101 年7 月3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8 月24日(下稱甲執行案)。復因④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基簡字第57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⑤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基簡字第14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⑥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68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⑤、⑥案件,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98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與前揭甲執行案、④案件及②案件之罰金易服勞役接續執行,於104 年2 月12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分別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㈨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為,係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業據認定如前,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先加後減。

㈩爰審酌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示犯行,提供其金融帳戶予他人用於詐欺取財,影響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詐取財物,增加查緝犯罪之困難,使被害人難以追索損失,而其如事實欄二所示犯行,係以集團、分工方式所為之詐欺行為,所造成之危害非輕,且迄今均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以彌補過錯,行為殊不足取,惟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非惡劣,兼衡其素行、犯罪參與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行所造成之損害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及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三、沒收: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最高法院向採之共犯連帶說,已改採應就各人實際分受所得之財物為沒收或追徵之見解。至於共同正犯各人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50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業於本院訊問時供稱:幫助詐欺取財的部分伊沒有拿到錢,擔任車手部分,伊只有在106 年11月28日拿到5,000 元之報酬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48頁)。上開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柏青提起公訴,檢察官馬中人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昀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地點 │ 詐騙金額 │
│號│        │        │                      │        │          │(新臺幣)│
├─┼────┼────┼───────────┼────┼─────┼─────┤
│ 1│蔡欣儒  │106 年10│詐欺集團成員於旋轉拍賣│106 年10│網路銀行  │23,800 元 │
│  │        │月26日某│網站虛偽刊登販售香奈兒│月26日下│          │          │
│  │        │時許    │包包之資訊,經蔡欣儒與│午3 時14│          │          │
│  │        │        │之聯繫後,向蔡欣儒佯稱│分許    │          │          │
│  │        │        │可販售上開商品,惟需先│        │          │          │
│  │        │        │匯款支付價金云云,致其│        │          │          │
│  │        │        │陷於錯誤而以網路銀行匯│        │          │          │
│  │        │        │款。                  │        │          │          │
├─┼────┼────┼───────────┼────┼─────┼─────┤
│ 2│郭麗珠  │106 年10│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社團│106 年10│便利超商自│15,000元  │
│  │        │月26日下│虛偽刊登販售冷氣之資訊│月26日下│動櫃員機  │          │
│  │        │午2 時30│,經郭麗珠與之聯繫後,│午3 時27│          │          │
│  │        │分許    │向郭麗珠佯稱可販售上開│分許    │          │          │
│  │        │        │商品,惟需先匯款支付價│        │          │          │
│  │        │        │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        │          │          │
│  │        │        │至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 3│吳佳妮  │106 年10│詐欺集團成員於PChome拍│106 年10│郵局臨櫃  │12,000元  │
│  │        │月26日下│賣網站虛偽刊登販售平板│月26日下│          │          │
│  │        │午2 時許│電腦之資訊,經吳佳妮與│午4 時10│          │          │
│  │        │        │之聯繫後,向吳佳妮佯稱│分許    │          │          │
│  │        │        │可販售上開商品,惟需先│        │          │          │
│  │        │        │匯款支付價金云云,致其│        │          │          │
│  │        │        │陷於錯誤而至郵局臨櫃匯│        │          │          │
│  │        │        │款。                  │        │          │          │
├─┼────┼────┼───────────┼────┼─────┼─────┤
│ 4│何秀瓊  │106 年10│詐欺集團成員於PChome拍│106 年10│網路銀行  │3,180元   │
│  │        │月26日上│賣網站虛偽刊登販售奶粉│月26日下│          │          │
│  │        │午11時30│之資訊,經何秀瓊與之聯│午4 時32│          │          │
│  │        │分許    │繫後,向何秀瓊佯稱可販│分許    │          │          │
│  │        │        │售上開商品,惟需先匯款│        │          │          │
│  │        │        │支付價金云云,致其陷於│        │          │          │
│  │        │        │錯誤而以網路銀行匯款。│        │          │          │
├─┼────┼────┼───────────┼────┼─────┼─────┤
│ 5│許宏榮  │106 年10│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虛偽│106 年10│郵局臨櫃  │14,000元  │
│  │        │月26日下│刊登販售手機之資訊,經│月26日下│          │          │
│  │        │午6 時20│許宏榮與之聯繫後,向許│午6 時27│          │          │
│  │        │分許    │宏榮佯稱可販售上開商品│分許    │          │          │
│  │        │        │,惟需先匯款支付價金云│        │          │          │
│  │        │        │云,致其陷於錯誤而至郵│        │          │          │
│  │        │        │局臨櫃匯款。          │        │          │          │
├─┼────┼────┼───────────┼────┼─────┼─────┤
│ 6│鄭東有  │106 年10│詐欺集團成員於PChome拍│106 年10│網路銀行  │3,500元   │
│  │        │10月25日│賣網站虛偽刊登販售手機│月26日晚│          │          │
│  │        │晚間10時│之資訊,經吳佳妮與之聯│間7 時9 │          │          │
│  │        │許      │繫後,向吳佳妮佯稱可販│分許(起│          │          │
│  │        │        │售上開商品,惟需先匯款│訴書誤載│          │          │
│  │        │        │支付價金云云,致其陷於│為106 年│          │          │
│  │        │        │錯誤而以網路銀行匯款。│10月25日│          │          │
│  │        │        │                      │晚間7 時│          │          │
│  │        │        │                      │9 分許)│          │          │
└─┴────┴────┴───────────┴────┴─────┴─────┘
附表二:
┌─┬────┬────┬───────────┬────┬─────┬─────┬──────┬──────┐
│編│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地點 │ 詐騙金額 │  人頭帳戶  │罪名及宣告刑│
│號│        │        │                      │        │          │(新臺幣)│            │            │
├─┼────┼────┼───────────┼────┼─────┼─────┼──────┼──────┤
│ 1│徐亞婷  │106 年11│先由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106 年11│網路銀行  │49,988元  │陳建豪申設之│黃梓庭犯三人│
│  │        │月6 日下│撥打電話自稱PChome客服│月16日下│          │24,123元  │合作金庫銀行│以上共同詐欺│
│  │        │午5 時12│人員與徐亞婷聯繫,佯稱│午5 時41│          │          │帳號00000000│取財罪,累犯│
│  │        │分許    │徐亞婷先前於PChome購物│分、44分│便利超商自│10,910元  │10041 號帳戶│,處有期徒刑│
│  │        │        │網站購物遭詐騙之案件,│、57分、│動櫃員機  │4,980元   │(下稱陳偉豪│壹年參月。  │
│  │        │        │已找到嫌疑犯而需退款予│6 時17分│          │          │之合作金庫銀│            │
│  │        │        │徐亞婷云云,再由某不詳│許(起訴│          │          │行帳戶)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與│書誤載為│          │          │            │            │
│  │        │        │徐亞婷聯繫,自稱係中國│106 年11│          │          │            │            │
│  │        │        │信託銀行之客服人員,佯│月16日下│          │          │            │            │
│  │        │        │稱需操作自動櫃員機測試│午5 時41│          │          │            │            │
│  │        │        │功能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分匯款2 │          │          │            │            │
│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筆、5 時│          │          │            │            │
│  │        │        │而分別由網路銀行及自動│57分及6 │          │          │            │            │
│  │        │        │櫃員機匯款。          │時17分各│          │          │            │            │
│  │        │        │                      │匯款1 筆│          │          │            │            │
│  │        │        │                      │)      │          │          │            │            │
├─┼────┼────┼───────────┼────┼─────┼─────┼──────┼──────┤
│ 2│李承霖  │106 年11│先由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106 年11│郵局自動櫃│10,058元  │陳建豪之合作│黃梓庭犯三人│
│  │        │月16日下│撥打電話自稱臺北市警察│月16日下│員機      │          │金庫銀行帳戶│以上共同詐欺│
│  │        │午6 時26│局人員與李承霖聯繫,佯│午6 時58│          │          │            │取財罪,累犯│
│  │        │分許    │稱李承霖先前遭詐騙之案│分許    │          │          │            │,處有期徒刑│
│  │        │        │件,已找到嫌疑犯而需退│        │          │          │            │壹年參月。  │
│  │        │        │款予李承霖云云,再由某│        │          │          │            │            │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        │          │          │            │            │
│  │        │        │話與李承霖聯繫,自稱係│        │          │          │            │            │
│  │        │        │郵局之人員,佯稱需操作│        │          │          │            │            │
│  │        │        │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其陷│        │          │          │            │            │
│  │        │        │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        │          │          │            │            │
│  │        │        │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 3│江忠諭  │106 年11│先由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106 年11│便利超商自│8,088元   │陳建豪之合作│黃梓庭犯三人│
│  │        │月16日某│撥打電話自稱美麗華影城│月16日晚│動櫃員機  │          │金庫銀行帳戶│以上共同詐欺│
│  │        │時許    │店家與江忠諭聯繫,佯稱│間7 時38│          │          │            │取財罪,累犯│
│  │        │        │江忠諭先前購物,因工作│分許    │          │          │            │,處有期徒刑│
│  │        │        │人員疏失設定為分期約定│        │          │          │            │壹年參月。  │
│  │        │        │轉帳云云,再由某不詳詐│        │          │          │            │            │
│  │        │        │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與江│        │          │          │            │            │
│  │        │        │忠諭聯繫,自稱係國泰世│        │          │          │            │            │
│  │        │        │華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需│        │          │          │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協助取消│        │          │          │            │            │
│  │        │        │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        │          │          │            │            │
│  │        │        │,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
│ 4│王銘祥  │106 年11│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自│106 年11│中國信託銀│5,078元   │侯稟易申設之│黃梓庭犯三人│
│  │        │月25日下│稱某分局警察與王銘祥聯│月25日晚│行自動櫃員│18,093元  │臺灣銀行帳號│以上共同詐欺│
│  │        │午4 時38│繫,佯稱王銘祥先前遭詐│間6 時27│機        │(起訴書誤│000000000000│取財罪,累犯│
│  │        │分許    │騙之案件,已找到嫌疑犯│分許    │          │載為5,078 │號帳戶(下稱│,處有期徒刑│
│  │        │        │而需退款予王銘祥,佯稱│        │          │元及18,078│侯稟易之臺灣│壹年參月。  │
│  │        │        │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        │          │元)      │銀行帳戶)  │            │
│  │        │        │致其陷於錯誤,依該詐欺│        │          │          │            │            │
│  │        │        │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        │          │          │            │            │
│  │        │        │員機。                │        │          │          │            │            │
├─┼────┼────┼───────────┼────┼─────┼─────┼──────┼──────┤
│ 5│謝巧眉  │106 年11│詐欺集團成員於「商店街│106 年11│網路銀行  │2,385元   │侯稟易之臺灣│黃梓庭犯三人│
│  │        │月26日上│!個人賣場」拍賣網站虛│月26日上│          │          │銀行帳戶    │以上共同詐欺│
│  │        │午10時46│偽刊登販售販賣奶粉之資│午11時15│          │          │            │取財罪,累犯│
│  │        │分許    │訊,經謝巧眉與之聯繫後│分許    │          │          │            │,處有期徒刑│
│  │        │        │,向謝巧眉佯稱可販售上│        │          │          │            │壹年參月。  │
│  │        │        │開商品,惟需先匯款支付│        │          │          │            │            │
│  │        │        │價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        │          │          │            │            │
│  │        │        │而以網路銀行匯款。    │        │          │          │            │            │
├─┼────┼────┼───────────┼────┼─────┼─────┼──────┼──────┤
│ 6│陳逸璿  │106 年11│先由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106 年11│便利超商自│29,985元  │侯稟易之臺灣│黃梓庭犯三人│
│  │        │月27日下│撥打電話自稱網購服飾店│月27日下│動櫃員機  │          │銀行帳戶    │以上共同詐欺│
│  │        │午4 時許│客服人員與陳逸璿聯繫,│午5 時50│          │          │            │取財罪,累犯│
│  │        │        │佯稱陳逸璿先前購物,因│分許    │          │          │            │,處有期徒刑│
│  │        │        │作業疏失設定為分期連續│        │          │          │            │壹年參月。  │
│  │        │        │扣款云云,經陳逸璿提供│        │          │          │            │            │
│  │        │        │其帳戶銀行之客服電話,│        │          │          │            │            │
│  │        │        │再由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        │撥打電話與陳逸璿聯繫,│        │          │          │            │            │
│  │        │        │自稱係郵局客服人員,佯│        │          │          │            │            │
│  │        │        │稱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協助│        │          │          │            │            │
│  │        │        │取消設定云云,致其陷於│        │          │          │            │            │
│  │        │        │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
│ 7│卿孝德  │106 年11│先由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106 年11│郵局自動櫃│16,078元  │侯稟易之臺灣│黃梓庭犯三人│
│  │        │月27日下│撥打電話自稱刑警大隊之│月27日下│員機      │          │銀行帳戶    │以上共同詐欺│
│  │        │午5 時3 │小隊長與卿孝德聯繫,佯│午6 時12│          │          │            │取財罪,累犯│
│  │        │分許    │稱卿孝德先前遭詐騙之案│分許    │          │          │            │,處有期徒刑│
│  │        │        │件,已找到嫌疑犯而需退│        │          │          │            │壹年參月。  │
│  │        │        │款予卿孝德云云,經卿孝│        │          │          │            │            │
│  │        │        │德提供當時匯款銀行之服│        │          │          │            │            │
│  │        │        │務電話,再由某不詳詐欺│        │          │          │            │            │
│  │        │        │集團成員撥打電話與卿孝│        │          │          │            │            │
│  │        │        │德聯繫,自稱係中國信託│        │          │          │            │            │
│  │        │        │銀行之楊主任,佯稱需至│        │          │          │            │            │
│  │        │        │郵局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        │          │          │            │            │
│  │        │        │,致其陷於錯誤,依該詐│        │          │          │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自動│        │          │          │            │            │
│  │        │        │櫃員機。              │        │          │          │            │            │
├─┼────┼────┼───────────┼────┼─────┼─────┼──────┼──────┤
│ 8│黃郁婷  │106 年11│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虛偽│106 年11│郵局自動櫃│10,000元  │李明哲申設之│黃梓庭犯三人│
│  │        │月17日晚│刊登販售筆記型電腦之資│月18日上│員機      │          │臺灣銀行帳號│以上共同詐欺│
│  │        │間9 時21│訊,經黃郁婷與之聯繫後│午10時59│          │          │000000000000│取財罪,累犯│
│  │        │分許    │,向黃郁婷佯稱可販售上│分許    │          │          │帳戶(下稱李│,處有期徒刑│
│  │        │        │開商品,惟需先匯款支付│        │          │          │明哲之臺灣銀│壹年參月。  │
│  │        │        │訂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        │          │          │行帳卡)    │            │
│  │        │        │而至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
├─┼────┼────┼───────────┼────┼─────┼─────┼──────┼──────┤
│ 9│陳家麒  │106 年11│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虛偽│106 年11│網路銀行  │7,000元   │李明哲之臺灣│黃梓庭犯三人│
│  │        │月18日上│刊登販售筆記型電腦之資│月18日上│          │          │銀行帳戶    │以上共同詐欺│
│  │        │午11時18│訊,經陳家麒與之聯繫後│午11時57│便利超商自│3,000元   │            │取財罪,累犯│
│  │        │分許    │,向陳家麒佯稱可販售上│分、中午│動櫃員機  │          │            │,處有期徒刑│
│  │        │        │開商品,惟需先匯款支付│12時10分│          │          │            │壹年參月。  │
│  │        │        │訂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許      │          │          │            │            │
│  │        │        │而分別由網路銀行及自動│        │          │          │            │            │
│  │        │        │櫃員機匯款。          │        │          │          │            │            │
├─┼────┼────┼───────────┼────┼─────┼─────┼──────┼──────┤
│10│黃淑霞  │106 年11│詐欺集團成員於PChome購│106 年11│網路銀行  │6,500元   │李明哲之臺灣│黃梓庭犯三人│
│  │        │月18日下│物網站虛偽刊登販售除濕│月18日下│          │          │銀行帳戶    │以上共同詐欺│
│  │        │午3時許 │機之資訊,經黃淑霞與之│午3 時35│          │          │            │取財罪,累犯│
│  │        │        │聯繫後,向黃淑霞佯稱可│分許    │          │          │            │,處有期徒刑│
│  │        │        │販售上開商品,惟需先匯│        │          │          │            │壹年參月。  │
│  │        │        │款支付價金云云,致其陷│        │          │          │            │            │
│  │        │        │於錯誤而以網路銀行匯款│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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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吳珮菁  │106 年11│詐欺集團成員於旋轉拍賣│106 年11│銀行自動櫃│12,000元  │李明哲之臺灣│黃梓庭犯三人│
│  │        │月18日上│網站虛偽刊登販售手機之│月18日下│員機      │          │銀行帳戶    │以上共同詐欺│
│  │        │午6 時9 │資訊,經吳佩菁下標後與│午4 時許│          │          │            │取財罪,累犯│
│  │        │分許    │之聯繫,向吳佩菁佯稱可│(起訴書│          │          │            │,處有期徒刑│
│  │        │        │販售上開商品,惟需先匯│誤載為下│          │          │            │壹年參月。  │
│  │        │        │款支付價金云云,致其陷│午3 時58│          │          │            │            │
│  │        │        │於錯誤而至自動櫃員機匯│分許)  │          │          │            │            │
│  │        │        │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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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黃建誌  │106 年11│詐欺集團成員於旋轉拍賣│106 年11│自動櫃員機│9,500     │李明哲之臺灣│黃梓庭犯三人│
│  │        │月18日某│網站虛偽刊登販售冰箱之│月18日下│          │          │銀行帳戶    │以上共同詐欺│
│  │        │時許    │資訊,經黃建誌下標後與│午4 時40│          │          │            │取財罪,累犯│
│  │        │        │之聯繫,向黃建誌佯稱可│分許    │          │          │            │,處有期徒刑│
│  │        │        │販售上開商品,惟需先匯│        │          │          │            │壹年參月。  │
│  │        │        │款支付一半價金云云,致│        │          │          │            │            │
│  │        │        │其陷於錯誤而至自動櫃員│        │          │          │            │            │
│  │        │        │機匯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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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黃健昌  │106 年11│先由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106 年11│便利超商自│29,985元  │李明哲之臺灣│黃梓庭犯三人│
│  │        │月17日晚│撥打電話與黃健昌聯繫,│月18日晚│動櫃員機  │          │銀行帳戶    │以上共同詐欺│
│  │        │間9 時20│佯稱黃健昌先前於網路平│間7 時12│          │          │            │取財罪,累犯│
│  │        │分許    │台「OB嚴選」購物,因系│分許    │          │          │            │,處有期徒刑│
│  │        │        │統發生錯誤設定為供應商│        │          │          │            │壹年參月。  │
│  │        │        │資格,需透過自動櫃員機│        │          │          │            │            │
│  │        │        │取消云云,再由某不詳詐│        │          │          │            │            │
│  │        │        │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與黃│        │          │          │            │            │
│  │        │        │健昌聯繫,自稱係國泰世│        │          │          │            │            │
│  │        │        │華銀行專員,佯稱需操作│        │          │          │            │            │
│  │        │        │自動櫃員機協助取消設定│        │          │          │            │            │
│  │        │        │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        │          │          │            │            │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        │          │          │            │            │
│  │        │        │自動櫃員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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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許碧芳  │106 年11│先由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106 年11│自動櫃員機│29,985元  │李明哲之臺灣│黃梓庭犯三人│
│  │        │月18日某│撥打電話與許碧芳聯繫,│月18日晚│          │          │銀行帳戶    │以上共同詐欺│
│  │        │時許    │佯稱許碧芳曾於網路平台│間8 時17│          │          │            │取財罪,累犯│
│  │        │        │「OB嚴選」購買15件衣服│分許    │          │          │            │,處有期徒刑│
│  │        │        │云云,經許碧芳告知郵局│        │          │          │            │壹年參月。  │
│  │        │        │專線後,再由某不詳詐欺│        │          │          │            │            │
│  │        │        │集團成員撥打電話與許碧│        │          │          │            │            │
│  │        │        │芳聯繫,自稱係郵局人員│        │          │          │            │            │
│  │        │        │,佯稱需匯款至指定戶頭│        │          │          │            │            │
│  │        │        │以重新設定戶頭云云,致│        │          │          │            │            │
│  │        │        │其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        │          │          │            │            │
│  │        │        │團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          │          │            │            │
│  │        │        │機。                  │        │          │          │            │            │
├─┼────┼────┼───────────┼────┼─────┼─────┼──────┼──────┤
│15│蔡宜廷  │106 年11│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虛偽│106 年11│自動櫃員機│10,000元  │李明哲之臺灣│黃梓庭犯三人│
│  │        │月18日晚│刊登販售筆記型電腦之資│月18日晚│          │          │銀行帳戶    │以上共同詐欺│
│  │        │間11時許│訊,經蔡宜廷與之聯繫後│間9 時59│          │          │            │取財罪,累犯│
│  │        │        │,向蔡宜廷佯稱可販售上│分許    │          │          │            │,處有期徒刑│
│  │        │        │開商品,惟需先匯款支付│        │          │          │            │壹年參月。  │
│  │        │        │價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        │          │          │            │            │
│  │        │        │而至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
├─┼────┼────┼───────────┼────┼─────┼─────┼──────┼──────┤
│16│陳宗恆  │106 年11│詐欺集團成員於PChome購│106 年11│網路銀行  │5,100元   │于子翔申設之│黃梓庭犯三人│
│  │        │月25日上│物網站虛偽刊登販售空氣│月25日下│          │          │臺灣銀行帳號│以上共同詐欺│
│  │        │午10時36│清淨機之資訊,經陳宗恆│午2 時11│          │          │000000000000│取財罪,累犯│
│  │        │分許(起│與之聯繫後,向陳宗恆佯│分許(起│          │          │號帳戶(下稱│,處有期徒刑│
│  │        │訴書誤載│稱可販售上開商品,惟需│訴書誤載│          │          │于子翔之臺灣│壹年參月。  │
│  │        │為106 年│先匯款支付價金云云,致│為上午10│          │          │銀行帳戶)  │            │
│  │        │11月24日│其陷於錯誤而以網路銀行│時36分許│          │          │            │            │
│  │        │某時許)│匯款。                │)      │          │          │            │            │
├─┼────┼────┼───────────┼────┼─────┼─────┼──────┼──────┤
│17│梁芷菱  │106 年11│詐欺集團成員於旋轉拍賣│106 年11│網路銀行  │17,000元  │于子翔之臺灣│黃梓庭犯三人│
│  │        │月25日下│網站虛偽刊登販售行動電│月25日下│          │          │銀行帳戶    │以上共同詐欺│
│  │        │午2 時35│話之資訊,經梁芷菱與之│午2 時38│          │          │            │取財罪,累犯│
│  │        │分許    │聯繫後,向梁芷菱佯稱可│分許    │          │          │            │,處有期徒刑│
│  │        │        │販售上開商品,惟需先匯│        │          │          │            │壹年參月。  │
│  │        │        │款支付價金云云,致其陷│        │          │          │            │            │
│  │        │        │於錯誤而以網路銀行匯款│        │          │          │            │            │
│  │        │        │。                    │        │          │          │            │            │
├─┼────┼────┼───────────┼────┼─────┼─────┼──────┼──────┤
│18│顏郁臻  │106 年11│詐欺集團成員於旋轉拍賣│106 年11│銀行自動櫃│11,000元  │于子翔之臺灣│黃梓庭犯三人│
│  │        │月24日晚│網站虛偽刊登販售行動電│月25日下│員機      │          │銀行帳戶    │以上共同詐欺│
│  │        │間11時許│話之資訊,經顏郁臻與之│午2 時53│          │          │            │取財罪,累犯│
│  │        │        │聯繫後,向顏郁臻佯稱可│分許    │          │          │            │,處有期徒刑│
│  │        │        │販售上開商品,惟需先匯│        │          │          │            │壹年參月。  │
│  │        │        │款支付價金云云,致其陷│        │          │          │            │            │
│  │        │        │於錯誤而至自動櫃員機匯│        │          │          │            │            │
│  │        │        │款。                  │        │          │          │            │            │
├─┼────┼────┼───────────┼────┼─────┼─────┼──────┼──────┤
│19│宋雨航  │106 年11│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虛偽│106 年11│便利超商自│27,985元  │于子翔之臺灣│黃梓庭犯三人│
│  │        │月25日下│刊登販售行動電話之資訊│月25日下│動櫃員機  │          │銀行帳戶    │以上共同詐欺│
│  │        │午3 時許│,經宋雨航與之聯繫後,│午3 時29│          │          │            │取財罪,累犯│
│  │        │        │向宋雨航佯稱可販售上開│分許    │          │          │            │,處有期徒刑│
│  │        │        │商品,惟需先匯款支付價│        │          │          │            │壹年參月。  │
│  │        │        │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        │          │          │            │            │
│  │        │        │至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
├─┼────┼────┼───────────┼────┼─────┼─────┼──────┼──────┤
│20│林依貞  │106 年11│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虛偽│106 年11│便利超商自│14,000元  │于子翔之臺灣│黃梓庭犯三人│
│  │        │月25日某│刊登販售行動電話之資訊│月25日下│動櫃員機  │          │銀行帳戶    │以上共同詐欺│
│  │        │時許    │,經林依貞與之聯繫後,│午3 時40│          │          │            │取財罪,累犯│
│  │        │        │向林依貞佯稱可販售上開│分許    │          │          │            │,處有期徒刑│
│  │        │        │商品,惟需先匯款支付訂│        │          │          │            │壹年參月。  │
│  │        │        │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        │          │          │            │            │
│  │        │        │至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
├─┼────┼────┼───────────┼────┼─────┼─────┼──────┼──────┤
│21│鄭禹暄  │106 年11│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虛偽│106 年11│郵局自動櫃│28,000元  │于子翔之臺灣│黃梓庭犯三人│
│  │        │月25日下│刊登販售行動電話之資訊│月25日下│員機      │          │銀行帳戶    │以上共同詐欺│
│  │        │午3 時許│,經鄭禹暄與之聯繫後,│午3 時44│          │          │            │取財罪,累犯│
│  │        │        │向鄭禹暄佯稱可販售上開│分許    │          │          │            │,處有期徒刑│
│  │        │        │商品,惟需先匯款支付價│        │          │          │            │壹年參月。  │
│  │        │        │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        │          │          │            │            │
│  │        │        │至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
├─┼────┼────┼───────────┼────┼─────┼─────┼──────┼──────┤
│22│謝瀞誼  │106 年11│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虛偽│106 年11│銀行自動櫃│10,000元  │于子翔之臺灣│黃梓庭犯三人│
│  │        │月25日下│刊登販售行動電話之資訊│月25日下│員機      │          │銀行帳戶    │以上共同詐欺│
│  │        │午4 時許│,經謝瀞誼與之聯繫後,│午4 時14│          │          │            │取財罪,累犯│
│  │        │        │向謝瀞誼佯稱可販售上開│分許    │          │          │            │,處有期徒刑│
│  │        │        │商品,惟需先匯款支付部│        │          │          │            │壹年參月。  │
│  │        │        │分價金云云,致其陷於錯│        │          │          │            │            │
│  │        │        │誤而至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
│23│巫佩芯  │106 年11│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虛偽│106 年11│郵局自動櫃│14,000元  │于子翔之臺灣│黃梓庭犯三人│
│  │        │月25日中│刊登販售行動電話之資訊│月25日下│員機      │          │銀行帳戶    │以上共同詐欺│
│  │        │午12時許│,經巫佩芯與之聯繫後,│午5 時50│          │          │            │取財罪,累犯│
│  │        │        │向巫佩芯佯稱可販售上開│分許    │          │          │            │,處有期徒刑│
│  │        │        │商品,惟需先匯款支付部│        │          │          │            │壹年參月。  │
│  │        │        │分價金云云,致其陷於錯│        │          │          │            │            │
│  │        │        │誤而至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
│24│謝誠修  │106 年11│先由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106 年11│自動櫃員機│29,989元  │李秀鸞申設之│黃梓庭犯三人│
│  │        │月27日晚│撥打電話自稱臺北市刑警│月27日晚│          │          │臺灣銀行帳號│以上共同詐欺│
│  │        │間7 時9 │大隊偵查隊第五隊與謝誠│間8 時24│網路銀行  │49,985元  │000000000000│取財罪,累犯│
│  │        │分許    │修聯繫,佯稱謝誠修先前│分、32分│          │49,985元  │號帳戶      │,處有期徒刑│
│  │        │        │遭詐騙之案件,已找到嫌│、33分、│          │          │            │壹年參月。  │
│  │        │        │疑犯而需退款予謝誠修云│56分許(│自動櫃員機│19,985元  │            │            │
│  │        │        │云,再由某不詳詐欺集團│起訴書誤│          │          │            │            │
│  │        │        │成員撥打電話與謝誠修聯│載為58分│          │          │            │            │
│  │        │        │繫,自稱係台新銀行行員│許)    │          │          │            │            │
│  │        │        │,佯稱需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        │        │協助發還被詐騙金額云云│        │          │          │            │            │
│  │        │        │,致其陷於錯誤,依該詐│        │          │          │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自動│        │          │          │            │            │
│  │        │        │櫃員機並以網路銀行匯款│        │          │          │            │            │
│  │        │        │。                    │        │          │          │            │            │
├─┼────┼────┼───────────┼────┼─────┼─────┼──────┼──────┤
│25│葉芙均  │106 年11│詐欺集團成員於PChome購│106 年11│銀行自動櫃│5,000元   │于子翔申設之│黃梓庭犯三人│
│  │        │月24日下│物網站虛偽刊登販售電暖│月24日下│員機      │          │中國信託銀行│以上共同詐欺│
│  │        │午2 時20│爐之資訊,經葉芙均與之│午3 時38│          │          │帳號00000000│取財罪,累犯│
│  │        │分許    │聯繫後,向葉芙均佯稱可│分許    │          │          │6093號帳戶(│,處有期徒刑│
│  │        │        │販售上開商品,惟需先匯│        │          │          │下稱于子翔之│壹年參月。  │
│  │        │        │款支付部分價金云云,致│        │          │          │中國信託銀行│            │
│  │        │        │其陷於錯誤而依該詐欺集│        │          │          │帳戶)      │            │
│  │        │        │團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          │          │            │            │
│  │        │        │機。                  │        │          │          │            │            │
├─┼────┼────┼───────────┼────┼─────┼─────┼──────┼──────┤
│26│楊景棠  │106 年11│詐欺集團成員於旋轉拍賣│106 年11│便利超商自│12,000元  │于子翔之中國│黃梓庭犯三人│
│  │        │月24日中│網站虛偽刊登販售行動電│月24日下│動櫃員機  │          │信託銀行帳戶│以上共同詐欺│
│  │        │午12時許│話之資訊,經楊景棠與之│午1 時55│          │          │            │取財罪,累犯│
│  │        │        │聯繫後,向楊景棠佯稱可│分許    │          │          │            │,處有期徒刑│
│  │        │        │販售上開商品,惟需先匯│        │          │          │            │壹年參月。  │
│  │        │        │款支付價金云云,致其陷│        │          │          │            │            │
│  │        │        │於錯誤而至自動櫃員機匯│        │          │          │            │            │
│  │        │        │款。                  │        │          │          │            │            │
├─┼────┼────┼───────────┼────┼─────┼─────┼──────┼──────┤
│27│林彙婷  │106 年11│詐欺集團成員於PChome購│106 年11│網路銀行  │38,900元  │于子翔之中國│黃梓庭犯三人│
│  │        │月22日中│物網站虛偽刊登販售奶粉│月24日下│          │          │信託銀行帳戶│以上共同詐欺│
│  │        │午12時許│之資訊,致林彙婷陷於錯│午3 時31│          │          │            │取財罪,累犯│
│  │        │        │誤,因而下單購買並以網│分許(起│          │          │            │,處有期徒刑│
│  │        │        │路銀行匯款。          │訴書誤載│          │          │            │壹年參月。  │
│  │        │        │                      │為30分許│          │          │            │            │
│  │        │        │                      │)      │          │          │            │            │
├─┼────┼────┼───────────┼────┼─────┼─────┼──────┼──────┤
│28│吳沛諠  │106 年11│詐欺集團成員於拍賣網站│106 年11│網路銀行  │6,300元   │于子翔之中國│黃梓庭犯三人│
│  │        │月24日某│虛偽刊登販售奶粉之資訊│月24日上│          │          │信託銀行帳戶│以上共同詐欺│
│  │        │時許    │,經吳沛諠與之聯繫後,│午11時40│          │          │            │取財罪,累犯│
│  │        │        │向吳沛諠佯稱可販售上開│分許    │          │          │            │,處有期徒刑│
│  │        │        │商品,惟需先匯款支付價│        │          │          │            │壹年參月。  │
│  │        │        │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        │          │          │            │            │
│  │        │        │以網路銀行匯款。      │        │          │          │            │            │
├─┼────┼────┼───────────┼────┼─────┼─────┼──────┼──────┤
│29│陳資政  │106 年11│詐欺集團成員於旋轉拍賣│106 年11│網路銀行  │6,000元   │于子翔之中國│黃梓庭犯三人│
│  │        │月24日下│網站虛偽刊登販售手機之│月24日下│          │          │信託銀行帳戶│以上共同詐欺│
│  │        │午4 時許│資訊,經陳資政與之聯繫│午4 時30│          │          │            │取財罪,累犯│
│  │        │        │後,向陳資政佯稱可販售│分許    │          │          │            │,處有期徒刑│
│  │        │        │上開商品,惟需先匯款支│        │          │          │            │壹年參月。  │
│  │        │        │付價金云云,致其陷於錯│        │          │          │            │            │
│  │        │        │誤而以網路銀行匯款。  │        │          │          │            │            │
└─┴────┴────┴───────────┴────┴─────┴─────┴──────┴──────┘
附表三:
┌─┬───────┬───────┬───────┬─────┐
│編│   提領時間   │   提領地點   │   提領帳戶   │ 提領金額 │
│號│              │              │              │(新臺幣)│
├─┼───────┼───────┼───────┼─────┤
│ 1│106 年11月16日│基隆市仁愛區忠│陳建豪之合作金│20,000元  │
│  │下午5 時47分至│二路39號(全家│庫銀行帳戶    │20,000元  │
│  │48分許        │便利商店)之自│              │          │
│  │              │動櫃員機      │              │          │
├─┼───────┼───────┼───────┼─────┤
│ 2│106 年11月16日│基隆市仁愛區華│陳建豪之合作金│20,000元  │
│  │下午5 時55分許│三街20號(OK便│庫銀行帳戶    │          │
│  │              │利商店)之自動│              │          │
│  │              │櫃員機        │              │          │
├─┼───────┼───────┼───────┼─────┤
│ 3│106 年11月16日│基隆市仁愛區光│陳建豪之合作金│10,000元  │
│  │下午5 時57分許│二路1 號(基隆│庫銀行帳戶    │          │
│  │              │市光二路郵局)│              │          │
│  │              │之自動櫃員機  │              │          │
├─┼───────┼───────┼───────┼─────┤
│ 4│106 年11月16日│基隆市仁愛區南│陳建豪之合作金│4,000元   │
│  │晚間6 時2 分、│榮路20號(基隆│庫銀行帳戶    │11,000元  │
│  │4 分許        │市南榮路郵局)│              │          │
│  │              │之自動櫃員機  │              │          │
├─┼───────┼───────┼───────┼─────┤
│ 5│106 年11月16日│基隆市信義區正│陳建豪之合作金│5,000元   │
│  │晚間6 時32分許│信路181 號(全│庫銀行帳戶    │          │
│  │              │家便利商店)之│              │          │
│  │              │自動櫃員機    │              │          │
├─┼───────┼───────┼───────┼─────┤
│ 6│106 年11月16日│基隆市七堵區工│陳建豪之合作金│10,000元  │
│  │晚間7 時4 分許│建路1 之22號(│庫銀行帳戶    │          │
│  │              │統一便利商店)│              │          │
│  │              │之自動櫃員機  │              │          │
├─┼───────┼───────┼───────┼─────┤
│ 7│106 年11月16日│不詳          │陳建豪之合作金│大於8,088 │
│  │晚間7 時38分許│              │庫銀行帳戶    │元且十位數│
│  │後某時        │              │              │及個位數均│
│  │              │              │              │為0 之金額│
├─┼───────┼───────┼───────┼─────┤
│ 8│106 年11月18日│基隆市信義區東│李明哲之臺灣銀│10,000元  │
│  │上午11時5 分許│信路123 號(基│行帳戶        │17,000元  │
│  │、中午12時3 分│隆市東信路郵局│              │          │
│  │許            │)之自動櫃員機│              │          │
├─┼───────┼───────┼───────┼─────┤
│ 9│106 年11月18日│基隆市七堵區明│李明哲之臺灣銀│3,000元   │
│  │中午12時45分、│德一路171 號(│行帳戶        │900元     │
│  │下午1 時許    │基隆市七堵郵局│              │          │
│  │              │)之自動櫃員機│              │          │
├─┼───────┼───────┼───────┼─────┤
│10│106 年11月18日│基隆市七堵區百│李明哲之臺灣銀│11,000元  │
│  │下午4 時許    │五街43號(萊爾│行帳戶        │          │
│  │              │富便利商店)之│              │          │
│  │              │自動櫃員機    │              │          │
├─┼───────┼───────┼───────┼─────┤
│11│106 年11月18日│基隆市七堵南興│李明哲之臺灣銀│12,000元  │
│  │下午4 時12分許│路30號(全家便│行帳戶        │          │
│  │              │利商店)之自動│              │          │
│  │              │櫃員機        │              │          │
├─┼───────┼───────┼───────┼─────┤
│12│106 年11月18日│基隆市仁愛區忠│李明哲之臺灣銀│9,000元   │
│  │下午4 時47分許│二路39號(全家│行帳戶        │          │
│  │              │便利商店)之自│              │          │
│  │              │動櫃員機      │              │          │
├─┼───────┼───────┼───────┼─────┤
│13│106 年11月18日│基隆市信義區正│李明哲之臺灣銀│20,000元  │
│  │晚間7 時24分至│信路181 號(全│行帳戶        │11,000元  │
│  │29分許        │家便利商店)之│              │          │
│  │              │自動櫃員機    │              │          │
├─┼───────┼───────┼───────┼─────┤
│14│106 年11月18日│基隆市信義區信│李明哲之臺灣銀│20,000元  │
│  │晚間8 時21分許│一路143 號(合│行帳戶        │          │
│  │              │作金庫銀行東基│              │          │
│  │              │隆分行)之自動│              │          │
│  │              │櫃員機        │              │          │
├─┼───────┼───────┼───────┼─────┤
│15│106 年11月18日│基隆市仁愛區仁│李明哲之臺灣銀│10,000元  │
│  │晚間8 時35分許│一路305 號(華│行帳戶        │          │
│  │              │南銀行基隆分行│              │          │
│  │              │)之自動櫃員機│              │          │
├─┼───────┼───────┼───────┼─────┤
│16│106 年11月18日│基隆市仁愛成功│李明哲之臺灣銀│10,000 元 │
│  │晚間10時8 分許│一路115 號(統│行帳戶        │          │
│  │              │一便利商店)之│              │          │
│  │              │自動櫃員機    │              │          │
├─┼───────┼───────┼───────┼─────┤
│17│106 年11月24日│基隆市信義區深│于子翔之中國信│6,000元   │
│  │中午12時9 分許│溪路43號(統一│託銀行帳戶    │          │
│  │              │便利商店)之自│              │          │
│  │              │動櫃員機      │              │          │
├─┼───────┼───────┼───────┼─────┤
│18│106 年11月24日│基隆市信義區深│于子翔之中國信│1,000元   │
│  │中午12時16分許│溪路59號(全家│託銀行帳戶    │          │
│  │              │便利商店)之自│              │          │
│  │              │動櫃員機      │              │          │
├─┼───────┼───────┼───────┼─────┤
│19│106 年11月24日│基隆市中山區西│于子翔之中國信│12,000元  │
│  │中午12時52分許│定路40號(統一│託銀行帳戶    │          │
│  │              │便利商店)之自│              │          │
│  │              │動櫃員機      │              │          │
├─┼───────┼───────┼───────┼─────┤
│20│106 年11月24日│基隆市信義區正│于子翔之中國信│12,000元  │
│  │下午2 時2 分許│信路181 號(全│託銀行帳戶    │          │
│  │              │家便利商店)之│              │          │
│  │              │自動櫃員機    │              │          │
├─┼───────┼───────┼───────┼─────┤
│21│106 年11月24日│基隆市中正區豐│于子翔之中國信│4,000元   │
│  │下午3 時27分許│稔街27號(統一│託銀行帳戶    │          │
│  │              │便利商店)之自│              │          │
│  │              │動櫃員機      │              │          │
├─┼───────┼───────┼───────┼─────┤
│22│106 年11月24日│基隆市信義區東│于子翔之中國信│20,000元  │
│  │下午3 時38分許│信路168 號(統│託銀行帳戶    │19,000元  │
│  │              │一便利商店)之│              │          │
│  │              │自動櫃員機    │              │          │
├─┼───────┼───────┼───────┼─────┤
│23│106 年11月24日│基隆市信義區信│于子翔之中國信│20,000元  │
│  │下午3 時55分許│二路178 號(基│託銀行帳戶    │          │
│  │              │隆市信義郵局)│              │          │
│  │              │之自動櫃員機  │              │          │
├─┼───────┼───────┼───────┼─────┤
│24│106 年11月24日│基隆市信義區正│于子翔之中國信│6,000元   │
│  │下午5 時30分許│信路181 號(全│託銀行帳戶    │          │
│  │              │家便利商店)之│              │          │
│  │              │自動櫃員機    │              │          │
├─┼───────┼───────┼───────┼─────┤
│25│106 年11月24日│基隆市中正區中│于子翔之中國信│14,000元  │
│  │晚間6 時42分許│船路112 巷28號│託銀行帳戶    │          │
│  │              │(基隆市三沙灣│              │          │
│  │              │郵局)之自動櫃│              │          │
│  │              │員機          │              │          │
├─┼───────┼───────┼───────┼─────┤
│26│106 年11月25日│基隆市仁愛區仁│于子翔之臺灣銀│5,000元   │
│  │上午11時許    │二路197 號(統│行帳戶        │          │
│  │              │一便利商店)之│              │          │
│  │              │自動櫃員機    │              │          │
├─┼───────┼───────┼───────┼─────┤
│27│106 年11月25日│基隆市仁愛區港│于子翔之臺灣銀│17,000元  │
│  │下午2 時42分許│西街10號(基隆│行帳戶        │          │
│  │              │市港西街郵局)│              │          │
│  │              │之自動櫃員機  │              │          │
├─┼───────┼───────┼───────┼─────┤
│28│106 年11月25日│基隆市信義區信│于子翔之臺灣銀│11,000元  │
│  │下午3 時3 分許│二路137 號(基│行帳戶        │          │
│  │              │隆第二信用合作│              │          │
│  │              │社信義分社)之│              │          │
│  │              │自動櫃員機    │              │          │
├─┼───────┼───────┼───────┼─────┤
│29│106 年11月25日│基隆市信義區信│于子翔之臺灣銀│20,000元  │
│  │下午3 時46分許│一路143 號(合│行帳戶        │          │
│  │              │作金庫銀行東基│              │          │
│  │              │隆分行)之自動│              │          │
│  │              │櫃員機        │              │          │
├─┼───────┼───────┼───────┼─────┤
│30│106 年11月25日│基隆市信義區信│于子翔之臺灣銀│8,000元   │
│  │下午3 時49分、│二路243 號(統│行帳戶        │20,000元  │
│  │51分許        │一便利商店)之│              │          │
│  │              │自動櫃員機    │              │          │
├─┼───────┼───────┼───────┼─────┤
│31│106 年11月25日│基隆市安樂區中│于子翔之臺灣銀│20,000元  │
│  │下午4 時7 分許│正路54號(統一│行帳戶        │          │
│  │              │便利商店)之自│              │          │
│  │              │動櫃員機      │              │          │
├─┼───────┼───────┼───────┼─────┤
│32│106 年11月25日│基隆市中正區中│于子翔之臺灣銀│2,000元   │
│  │下午4 時11分許│船路112 巷28號│行帳戶        │          │
│  │              │(基隆市三沙灣│              │          │
│  │              │郵局)之自動櫃│              │          │
│  │              │員機          │              │          │
├─┼───────┼───────┼───────┼─────┤
│33│106 年11月25日│基隆市信義區東│侯稟易之臺灣銀│20,000元  │
│  │下午4 時54分、│信路5 號(全家│行帳戶        │9,000元   │
│  │56分許        │便利商店)之自│              │          │
│  │              │動櫃員機      │              │          │
├─┼───────┼───────┼───────┼─────┤
│34│106 年11月25日│基隆市信義區信│于子翔之臺灣銀│10,000元  │
│  │下午5 時6 分許│二路178 號(基│行帳戶        │          │
│  │              │隆市信義郵局)│              │          │
│  │              │之自動櫃員機  │              │          │
├─┼───────┼───────┼───────┼─────┤
│35│106 年11月25日│基隆市信義區正│于子翔之臺灣銀│14,000元  │
│  │晚間6 時3 分許│信路181 號(全│行帳戶        │          │
│  │              │家便利商店)之│              │          │
│  │              │自動櫃員機    │              │          │
├─┼───────┼───────┼───────┼─────┤
│36│106 年11月25日│基隆市中正區中│侯稟易之臺灣銀│6,000元   │
│  │晚間6 時49分許│船路112 巷28號│行帳戶        │          │
│  │              │(基隆市三沙灣│              │          │
│  │              │郵局)之自動櫃│              │          │
│  │              │員機          │              │          │
├─┼───────┼───────┼───────┼─────┤
│37│106 年11月25日│基隆市信義區正│侯稟易之臺灣銀│18,000元  │
│  │晚間7 時49分、│信路181 號(全│行帳戶        │2,000元   │
│  │26日上午11時23│家便利商店)之│              │          │
│  │分許          │自動櫃員機    │              │          │
├─┼───────┼───────┼───────┼─────┤
│38│106 年11月27日│基隆市七堵區明│侯稟易之臺灣銀│200元     │
│  │上午10時15分許│德一路171 號(│行帳戶        │          │
│  │              │基隆市七堵郵局│              │          │
│  │              │)之自動櫃員機│              │          │
├─┼───────┼───────┼───────┼─────┤
│39│106 年11月27日│基隆市信義區正│侯稟易之臺灣銀│20,000元  │
│  │中午12時23分許│信路181 號(全│行帳戶        │          │
│  │              │家便利商店)之│              │          │
│  │              │自動櫃員機    │              │          │
├─┼───────┼───────┼───────┼─────┤
│40│106 年11月27日│基隆市信義區東│侯稟易之臺灣銀│20,000元  │
│  │下午2 時24分許│信路294 號(OK│行帳戶        │10,000元  │
│  │              │便利商店)之自│              │          │
│  │              │動櫃員機      │              │          │
├─┼───────┼───────┼───────┼─────┤
│41│106 年11月27日│基隆市仁愛區龍│侯稟易之臺灣銀│10,000元  │
│  │下午3 時46分許│安街200 之1 號│行帳戶        │          │
│  │              │(OK便利商店)│              │          │
│  │              │之自動櫃員機  │              │          │
├─┼───────┼───────┼───────┼─────┤
│42│106 年11月27日│基隆市信義區信│侯稟易之臺灣銀│20,000元  │
│  │晚間6 時4 分許│二路137 號(基│行帳戶        │          │
│  │              │隆市第二信用合│              │          │
│  │              │作社信義分社)│              │          │
│  │              │之自動櫃員機  │              │          │
├─┼───────┼───────┼───────┼─────┤
│43│106 年11月27日│基隆市仁愛區仁│侯稟易之臺灣銀│5,000元   │
│  │晚間6 時8 分至│一路305 號(華│行帳戶        │5,000元   │
│  │11分許        │南銀行基隆分行│              │          │
│  │              │)之自動櫃員機│              │          │
├─┼───────┼───────┼───────┼─────┤
│44│106 年11月27日│基隆市信義區信│侯稟易之臺灣銀│16,000元  │
│  │晚間6 時21分許│二路236 之2 號│行帳戶        │          │
│  │              │(全家便利商店│              │          │
│  │              │)之自動櫃員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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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06 年11月27日│基隆市信義區信│李秀鸞之臺灣銀│10,000元  │
│  │晚間8 時33分至│二路178 號(基│行帳戶        │20,000元  │
│  │34分許        │隆市信義郵局)│              │          │
│  │              │之自動櫃員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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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06 年11月27日│基隆市信義區信│李秀鸞之臺灣銀│10,000元  │
│  │晚間8 時47分許│一路143 號(合│行帳戶        │          │
│  │              │作金庫銀行東基│              │          │
│  │              │隆分行)之自動│              │          │
│  │              │櫃員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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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06 年11月27日│基隆市信義區信│李秀鸞之臺灣銀│20,000元  │
│  │晚間8 時48分至│一路133 之1 號│行帳戶        │20,000元  │
│  │49分許        │(台新銀行東基│              │          │
│  │              │隆分行)之自動│              │          │
│  │              │櫃員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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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06 年11月27日│基隆市信義區正│李秀鸞之臺灣銀│20,000元  │
│  │晚間9 時31分至│信路181 號(全│行帳戶        │10,000元  │
│  │33分許        │家便利商店)之│              │19,000元  │
│  │              │自動櫃員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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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9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