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5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59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建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建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 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 項之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如所犯之數罪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經受刑人請求後,檢察官始得據受刑人之請求,聲請法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復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復有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可參。又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當以裁判確定為前提,但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揭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511號判決參照)。
四、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26號審理,並於民國107年4月12日判決,於107年4月30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又本件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有部分得易科罰金,有部分不得易科罰金,檢察官係經受刑人之請求,提出本件之聲請,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 份附卷可佐(見執行卷第2 頁),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程式上係屬合法,合先敘明。
㈡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並經本院核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執行卷宗屬實。又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各罪中,因附表編號1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41條第8 項反面解釋,本件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自毋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綜上,本院審核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建成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 年 │ 有期徒刑3 月 │├────────┼────────┼────────┤│ 犯 罪 日 期 │106年6月13日晚間│ 106年6月11日 ││ │5 時27分為警採尿│ ││ │回溯4、5日內之某│ ││ │時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6 年度│基隆地檢106 年度││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534號 │毒偵字第1534號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 後├────┼────────┼────────┤│ │案 號│ 107 年度訴字 │ 107 年度訴字 ││ │ │ 第126 號 │ 第126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 107年4月12日 │ 107年4月12日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 定├────┼────────┼────────┤│ │案 號│ 107 年度訴字 │ 107 年度訴字 ││判 決│ │ 第126 號 │ 第126 號 ││ ├────┼────────┼────────┤│ │判 決│ 107年4月30日 │ 107年4月30日 ││ │確定日期│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 否 │ 是 ││之案件 │ │ │├────────┼────────┼────────┤│備 註│基隆地檢107 年度│基隆地檢107 年度││ │執字第1471號 │執字第147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