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7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76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奕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4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奕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奕欽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及第2 項請求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又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28號、82年度台抗字第313 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乃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而為適當裁判;後者即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 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又本件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紙附卷可參(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聲字第419號卷第2頁),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12罪,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及前開說明,得於有期徒刑7年8月以上、11年10月以下定其應執行刑,又斟酌受刑人屢因施用毒品罪、販賣或轉讓毒品等散布毒品之行為經法院論罪科刑,未見先前刑事偵、審、執行對其果有警惕效果,然其所犯之施用毒品犯行部分屬自戕性質之犯罪,但販賣及轉讓毒品犯行助長社會毒品濫用之情形,暨其所犯販賣毒品、轉讓毒品與施用毒品案件之罪質有別等具體情狀,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邱奕欽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6 月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10月11日 │102 年6 月13日 │103 年5 月8 日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2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2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3 ││ 年 度 案 號 │年度毒偵字第1718號 │年度毒偵字第1391號 │年度毒偵字第1066號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845 號 │103 年度上訴字第579 號│103 年度訴字第476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2 年12月31日 │103 年4 月30日 │103 年9 月19日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2414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2631號│103 年度訴字第476 號 ││ ├────┼───────────┼───────────┼───────────┤│判 決│確定日期│103 年7 月16日 │103 年8 月6 日 │103 年10月20日 │├───┴────┼───────────┼───────────┼───────────┤│得否易科罰金 │ 否 │ 否 │ 是 │├────────┼───────────┼───────────┼───────────┤│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3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3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3 ││ │年度執字第2324號(編號│年度執字第2762號(編號│年度執字第3400號(編號││ │1至11曾經臺灣高等法院 │1至11曾經臺灣高等法院 │1至11曾經臺灣高等法院 ││ │以103年度聲字第4436號 │以103年度聲字第4436號 │以103年度聲字第4436號 ││ │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 │徒刑11年3月確定) │徒刑11年3月確定) │徒刑11年3月確定)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年8 月 │有期徒刑7 年8 月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12月23日 │102 年11月14日 │102 年11月4 日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3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2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2 ││ 年 度 案 號 │年度毒偵字第214號 │年度偵字第4759號、103 │年度偵字第4759號、103 ││ │ │年度偵字第85號、第525 │年度偵字第85號、第525 ││ │ │號 │號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 後├────┼───────────┼───────────┼───────────┤│ │案 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1497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2117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2117號││事實審├────┼───────────┼───────────┼───────────┤│ │判決日期│103 年9 月17日 │103 年9 月30日 │103 年9 月30日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確 定├────┼───────────┼───────────┼───────────┤│ │案 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1497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2117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2117號││ ├────┼───────────┼───────────┼───────────┤│判 決│確定日期│103 年10月23日 │103 年10月27日 │103 年10月27日 │├───┴────┼───────────┼───────────┼───────────┤│得否易科罰金 │ 否 │ 否 │ 否 │├────────┼───────────┼───────────┼───────────┤│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3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3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3 ││ │年度執字第3450號(編號│年度執字第3447號(編號│年度執字第3447號(編號││ │1至11曾經臺灣高等法院 │1至11曾經臺灣高等法院 │1至11曾經臺灣高等法院 ││ │以103年度聲字第4436號 │以103年度聲字第4436號 │以103年度聲字第4436號 ││ │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 │徒刑11年3月確定) │徒刑11年3月確定) │徒刑11年3月確定) │└────────┴───────────┴───────────┴───────────┘┌────────┬───────────┬───────────┬───────────┐│ 編 號 │ 7 │ 8 │ 9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年8 月 │有期徒刑3 年10月 │有期徒刑3 年10月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11月5 日 │102 年11月17日 │102 年11月21日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102 年度偵字第4759號、│102 年度偵字第4759號、│102 年度偵字第4759號、││ │103 年度偵字第85號、第│103 年度偵字第85號、第│103 年度偵字第85號、第││ │525 號 │525 號 │525 號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 後├────┼───────────┼───────────┼───────────┤│ │案 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2117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2117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2117號││事實審├────┼───────────┼───────────┼───────────┤│ │判決日期│103 年9 月30日 │103 年9 月30日 │103 年9 月30日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確 定├────┼───────────┼───────────┼───────────┤│ │案 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2117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2117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2117號││ ├────┼───────────┼───────────┼───────────┤│判 決│確定日期│103 年10月27日 │103 年10月27日 │103 年10月27日 │├───┴────┼───────────┼───────────┼───────────┤│得否易科罰金 │ 否 │ 否 │ 否 │├────────┼───────────┼───────────┼───────────┤│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3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3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3 ││ │年度執字第3447號(編號│年度執字第3447號(編號│年度執字第3447號(編號││ │1至11曾經臺灣高等法院 │1至11曾經臺灣高等法院 │1至11曾經臺灣高等法院 ││ │以103年度聲字第4436號 │以103年度聲字第4436號 │以103年度聲字第4436號 ││ │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 │徒刑11年3月確定) │徒刑11年3月確定) │徒刑11年3月確定) │└────────┴───────────┴───────────┴───────────┘┌────────┬───────────┬───────────┬───────────┐│ 編 號 │ 10 │ 11 │ 1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11月8 日 │102 年12月23日 │102 年7 月19日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2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2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5 ││ 年 度 案 號 │年度偵字第4759號、103 │年度偵字第4759號、103 │年度偵字第1968號 ││ │年度偵字第85號、第525 │年度偵字第85號、第525 │ ││ │號 │號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2117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2117號│105 年度訴字第729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3 年9 月30日 │103 年9 月30日 │105 年12月23日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2117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2117號│105 年度訴字第729 號 ││ ├────┼───────────┼───────────┼───────────┤│判 決│確定日期│103 年10月27日 │103 年10月27日 │106 年1 月16日 │├───┴────┼───────────┼───────────┼───────────┤│得否易科罰金 │ 否 │ 否 │ 否 │├────────┼───────────┼───────────┼───────────┤│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3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3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 ││ │年度執字第3447號(編號│年度執字第3447號(編號│年度執字第407號 ││ │1至11曾經臺灣高等法院 │1至11曾經臺灣高等法院 │ ││ │以103年度聲字第4436號 │以103年度聲字第4436號 │ ││ │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 ││ │徒刑11年3月確定) │徒刑11年3月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