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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43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43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趙智翔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智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趙智翔因附表所示案件,經法院各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於民國106 年2 月11日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07 年6 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桂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懿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基簡字第1672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二、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基簡字第1912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
三、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基簡字第1988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四、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基簡字第741 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4 月確定。
五、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基簡字第686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
六、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基簡字第544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
七、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基簡字第1300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6 月確定。
八、其因上開編號一至四所示案件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6 年
    度聲字第890 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因上開
    編號五至七所示案件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
    315 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並接續執行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43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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