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簡再字第1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聲簡再字第10號
再審聲請人
受判決人 曹傑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簡易庭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所為106年度基簡字第1828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下稱聲請人)曹傑經本院以106 年度基簡字第1828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於該案吸食之毒品上游係邱于,經由聲請人主動供出而查獲,台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2131號判決有記載,原確定判決未提及聲請人供出毒品來源,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爰依法聲請更為再審云云。
二、按再審之聲請,經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而以裁定駁回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中所稱「同一原因」,係指同一事實之原因而言;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43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對於原確定施用毒品之判決有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原判決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減刑等情,聲請人前已就同一原因聲請再審,經本院以再審無理由裁定駁回,有本院108年度聲簡再字第6號在卷可參,本件聲請人復執同一再審理由向本院聲請再審,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要屬違背規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