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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5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曾淑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5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潘忠正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忠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忠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刑,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9 年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潘忠正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7年度基原簡字第12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107年度基原簡字第1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107年度基原簡字第1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8年度原訴字第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108年度原訴字第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2月確定;前開3 案所處之罪刑,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0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2 案所處之罪刑,則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945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受刑人於108年2月17日入監接續接受3案應執行刑與2案應執行刑之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1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04100 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5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