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3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36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鼎昌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鼎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鼎昌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20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9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③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3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①②③之刑,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3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⑤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16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5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確定,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基簡字第4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④⑤⑥⑦之刑,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9年3月2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基簡字第415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