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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基簡字第72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李辛茹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童薰溥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毒偵字第15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童薰溥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柒柒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扣案玻璃球壹個、塑膠鏟壹支、吸食器壹組,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更正及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行前科部分之記載補充為:「童薰溥前因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基簡字第124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9年3月23日執行完畢出監」。

(二)犯罪事實欄二第3行「中正區」,更正為「信義區」。

(三)犯罪事實欄二第5至6行「為警在上揭處所執行拘提時」,補充為「因另犯竊盜案件為警至童薰溥上揭居所處執行拘提職務及附帶搜索時,搜獲其持有施用剩餘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四)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4行「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更正為「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

(五)證據補充:勘察採證同意書、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光派出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查獲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4張。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有上述「事實及理由欄」一、(一)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查,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精神,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及本案,均係故意犯;另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責,最輕本刑僅為2月有期徒刑,依本案犯罪情節,縱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餘地,其刑度非重,並無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否則將導致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被告對刑罰反應性顯然薄弱,而有延長矯正期間,兼顧社會防衛之需。且就被告所犯之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致使其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而造成對其人身自由過苛之侵害,即不違反比例原則及刑罰相當性原則。是就被告本件所為,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之處遇,猶未能深切體認施用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危害,及早謀求脫離毒品之生活,竟再度施用毒品,足認其自制力薄弱、意志不堅,顯有使其接受相當刑罰以促其戒絕毒品之必要;惟衡被告施用毒品次數尚不算多,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施用毒品行為係戕害其個人健康,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暨其智識(高職肄業)、自陳之經濟狀況(勉持)、職業(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

1、扣案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0.581公克,驗餘淨重0.577公克,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安證字第306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521號卷【下稱毒偵卷】第121頁),係被告所有供本案之施用犯行所剩餘,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被告110年8月28日訊問筆錄─毒偵卷第86頁),經警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於110年9月28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實驗室分析編號:DAA7027)在卷可憑(毒偵卷第131頁),屬違禁物,與盛裝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除取樣鑑驗耗失部分毋庸沒收銷燬外,上開毒品及包裝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蓋無論以何種方式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包裝袋內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一併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739號、第7354號判決意旨)。

2、扣案之玻璃球1個、塑膠鏟1支、吸食器1組(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3【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證字第1138號】─毒偵卷第111頁)係被告所有並供其犯本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所用之器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李辛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毒偵字第1521號
  被   告 童薰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童薰溥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9年3月23日執行完畢。復因
    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於110 年6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
  110年度毒偵字第34、7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詎其仍不思悔改、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
    ,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0年8月27日中午12時
    許,在基隆市○○區○○路00號之44號底二層住處,以玻璃球吸
    食器加熱燒烤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晚
    上9時45分許,為警在上揭處所執行拘提時,查獲其持有甲
    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581公克、驗餘淨重0.577公克)、
    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玻璃球1顆、塑膠鏟1支,經採集其尿
    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
    情。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童薰溥坦承不諱,且其為警所採集
    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9日出具之濫用藥
    物檢驗報告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
    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各1紙在卷可參。此外,復
    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目錄表、扣
    押物品清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
    鑑定分析報告在卷足憑,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童薰溥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第二級
    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於受徒刑之執行
    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
    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玻璃
    球1顆、塑膠鏟1支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
    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請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銷
    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楊  景  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邱  品  儒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簡字第726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