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扣押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王福康、曾淑婷、施又傑
- 原告林玉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52號 聲 請 人 林玉雪 受扣押人即 第 三 人 張兆龍 受扣押人即 被 告 禹介民 受扣押人即 第 三 人 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禹介民詐欺等案件,聲請撤銷本院107年8月17日107年度聲扣字第5號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7年度聲扣字第5號刑事裁定所為之扣押應予撤銷,依該裁定扣押之物即本裁定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由聲請人依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12號民事確定判決之意旨處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禹介民與被告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昇公司)等人因詐欺案件,檢察官認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犯罪所得之物,且為無償取得,聲請扣押以保全沒收、追徵,經本院於107年8月17日以107年度聲扣字第5號裁定扣押。聲請人為告訴人,係受被告禹介民與和昇公司詐騙,因而交付聲請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狀而移轉所有權予被告禹介民與和昇公司。上開不動產紛爭,業經本院民事庭以107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判決被告禹介民與和昇公司 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以買賣為原因所 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聲請人所有,並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返還聲請人確定,惟因尚有本院107年度聲 扣字第5號扣押裁定存在,致附表所示不動產無法依民事確 定判決回復登記為聲請人所有。附表所示不動產確為聲請人所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 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爰聲請撤銷原審法院所為扣押命令,並返還聲請人等語。 二、經查,被告禹介民所涉詐欺案件前於偵查中,本院依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處長之聲請,以附表所示不動產係被告禹介民詐欺取得之物(並自益信託予張兆龍)為由,於107 年8月17日以107年度聲扣字第5號裁定予以扣押,嗣被告與 第三人和昇公司(聲請意旨指和昇公司為被告,應屬誤會)不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9月27日以107年度抗字第1537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有本院107年度聲扣字第5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537號裁定各1件在卷可按。 三、上開案件嗣經檢察官以被告禹介民與禹介夫、蘇陳信、吳陵雲共同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而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7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審理,被告禹介民於審理期間逃匿,本院乃依法對其發布通緝,復於110年2月5日判決被 告禹介夫、蘇陳信、吳陵雲均無罪,關於被告禹介民部分則尚未審結。(檢察官不服本院上開無罪判決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7號審理中) 四、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之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此規定可知,扣押物如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留作證據的必要者,即無留存的必要,受理訴訟繫屬的法院應依職權或聲請裁定發還(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3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五、查本院107年度聲扣字第5號刑事裁定所扣押之物即本裁定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號民事確定 判決如下: 一、確認被告張兆龍與被告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禹介民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日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以受託人變更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其信託債權關係及物權關係不存在。 二、被告張兆龍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日以受託人變更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禹介民所有。 三、被告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禹介民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四、被告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禹介民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返還原告。 五、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禹介民、被告張兆龍負擔百分之五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七、本判決主文第四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柒萬貳仟元為被告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禹介民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禹介民如以新臺幣肆仟貳佰伍拾壹萬柒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六、依該確定之民事判決內容可知,本院107年度聲扣字第5號刑事裁定所扣押之物即本裁定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在民事關係上應歸屬聲請人林玉雪所有,故不符合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之沒收、追徵要件,無因保全沒收、追徵而繼續扣押屬 聲請人所有不動產之必要,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07年度聲 扣字第5號刑事裁定所為之扣押,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 於聲請人聲請將扣押物返還聲請人即被害人林玉雪部分,本院認為依該裁定扣押之物即本裁定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由聲請人依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號民事確定判決之意旨處 理(即由聲請人持該民事確定判決洽地政機關辦理相關之登 記),始為妥當。 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彭淑芳 附表 土地部分 編號 土地地號 權利範圍 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 信託登記 ⒈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2 權利人張弘毅、黃敏珍(登記日期106年10月27日,字號:瑞登字第036800號) 所有權人張兆龍(委託人禹介民,登記日期107年4月2日,字號:重瑞登字第750號) ⒉ 同上段303地號 1/1 同上 所有權人張兆龍(委託人和昇公司,權利範圍3 分之1,登記日期107年4月2日,字號:重瑞登字第650號) 所有權人張兆龍(委託人禹介民,權利範圍3分之2,登記日期107年4月2日,字號:重瑞登字第660號) ⒊ 同上段304地號 1/1 同上 所有權人張兆龍(委託人禹介民,登記日期107年4月2日,字號:重瑞登字第750號) ⒋ 同上段311地號 1/1 同上 所有權人張兆龍(委託人禹介民,登記日期107年4月2日,字號:重瑞登字第750號) ⒌ 同上段333地號 1/1 同上 所有權人張兆龍(委託人禹介民,登記日期107年4月2日,字號:重瑞登字第750號) ⒍ 同上段334地號 1/1 同上 所有權人張兆龍(委託人禹介民,登記日期107年4月2日,字號:重瑞登字第750號) ⒎ 同上段351地號 1/1 同上 所有權人張兆龍(委託人禹介民,登記日期107年4月2日,字號:重瑞登字第740號) ⒏ 同上段358地號 1/1 同上 所有權人張兆龍(委託人禹介民,登記日期107年4月2日,字號:重瑞登字第750號) ⒐ 同上段380地號 1/1 同上 所有權人張兆龍(委託人禹介民,登記日期107年4月2日,字號:重瑞登字第750號) ⒑ 同上段388地號 1/1 同上 所有權人張兆龍(委託人禹介民,登記日期107年4月2日,字號:重瑞登字第750號) ⒒ 同上段397地號 1/1 同上 所有權人張兆龍(委託人禹介民,登記日期107年4月2日,字號:重瑞登字第750號) ⒓ 同上段408地號 1/1 同上 所有權人張兆龍(委託人禹介民,登記日期107年4月2日,字號:重瑞登字第750號) ⒔ 同上段454地號 1/1 同上 所有權人張兆龍(委託人禹介民,登記日期107年4月2日,字號:重瑞登字第750號) ⒕ 同上段474地號 1/1 同上 所有權人張兆龍(委託人禹介民,登記日期107年4月2日,字號:重瑞登字第750號) ⒖ 同上段480地號 1/1 同上 所有權人張兆龍(委託人禹介民,登記日期107年4月2日,字號:重瑞登字第750號) ⒗ 同上段482地號 1/1 同上 所有權人張兆龍(委託人禹介民,登記日期107年4月2日,字號:重瑞登字第750號) ⒘ 同上段486地號 1/1 同上 所有權人張兆龍(委託人禹介民,登記日期107年4月2日,字號:重瑞登字第750號) ⒙ 同上段623地號 1/1 同上 所有權人張兆龍(委託人禹介民,登記日期107年4月2日,字號:重瑞登字第750號) 建物部分 編號 建物門牌 建號 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 信託登記 ⒈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新北市○○區○○段0○號 權利人張弘毅、黃敏珍(登記日期106年10月27日,字號:瑞登字第036800號) 所有權人張兆龍(委託人和昇公司,權利範圍3 分之1,登記日期107年4月2日,字號:重瑞登字第650號) 所有權人張兆龍(委託人禹介民,權利範圍3 分之2,登記日期107 年4月2 日,字號:重瑞登字第660 號) ⒉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 同上段5建號 同上 所有權人張兆龍(委託人和昇公司,權利範圍3分之1,登記日期107年4月2日,字號:重瑞登字第650號) 所有權人張兆龍(委託人禹介民,權利範圍3分之2,登記日期107年4月2日,字號:重瑞登字第660號) ⒊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 同上段6建號 同上 所有權人張兆龍(委託人和昇公司,權利範圍3分之1,登記日期107年4月2日,字號:重瑞登字第650號) 所有權人張兆龍(委託人禹介民,權利範圍3分之2,登記日期107年4月2日,字號:重瑞登字第660號) ⒋ 新北市○○區○○街000○0號 同上段8建號 同上 所有權人張兆龍(委託人禹介民,登記日期107年4月2日,字號:重瑞登字第740號)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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