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54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韓嘉弘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韓嘉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韓嘉弘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刑,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韓嘉弘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46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另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基簡字第4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前開3案所處之罪刑,嗣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82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受刑人於110年9月27日入監接續接受3案應執行刑與案所處徒刑之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11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0758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