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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6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簡志龍施添寶顏偲凡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定璿

住基隆市○○區○○路00○00號 居基隆市○○區○○路00○00號0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396號、第2869號、第3391號、第3892號、第4116號、第4180號、第4377號、第4463號、第4743號、第4751號、第5288號、第6632號、第6640號、第6641號、第6776號、第7122號、第7125號、第7921號、第85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定璿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四、五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四、五之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定璿於民國110年5月6日14時1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建北門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及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得告訴人吳文順之同意或授權,持告訴人之身分證及機車駕照,在中華電信0000000000門號行動寬頻申請書之客戶簽章欄內,偽造「吳文順」之簽名1枚,偽以「吳文順」之名義表示申請免費換SIM卡及復話後,將上開中華電信行動寬頻申請書之私文書,交付中華電信建北門市員工而行使之,使該員工陷於錯誤,認為係本人持證件辦理而提供上開門號之新SIM卡予被告及予以復話,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及中華電信對於門號管理之正確性。又被告基於詐欺得利及偽造準私文書以行使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未得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持插入上開0000000000門號新SIM卡之手機,輸入上開門號之小額付費功能,而偽造不實線上刷卡消費之電磁紀錄,表示持卡人欲向Google Play網站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家,購買如附表所示金額之遊戲點數。被告接續7次以網路授權付款之方式,將上述線上刷卡消費之準私文書以網際網路傳輸予Google Play網站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店,而行使上開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如附表所示之商店及中華電信對於門號小額付費信用交易管理之正確性,並使如附表所示之商店陷於錯誤,將如附表所示等值之網路遊戲點數交付予被告,被告因而詐欺得利得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等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案件有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之情形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亦有明定。是以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除已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但書規定「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者外,原則上應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對後繫屬之案件為不受理之判決。而「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89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於110年5月6日,在基隆市○○區○○路00號前,竊取告訴人放置在車上之隨身包包得手後(被告涉嫌竊盜等罪嫌部分,另由本院判決),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10年5月6日,至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中華電信台北北區服務中心,在中華電信公司行動寬頻(租用/異動)申請書之客戶簽章欄及偽簽告訴人之簽名,交由不知情之中華電信公司承辦人行使之,因而取得補發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連結「Google Play」網路商店,佯裝告訴人同意以上開電話門號進行小額付款,接續上網儲值「老子有錢」、「星城online」遊戲點數共7筆,偽造不實之線上購買電磁紀錄後行使之以施用詐術,致「Google Play」網路商店及中華電信公司均陷於錯誤,誤認告訴人有付款購買遊戲點數之意思,而同意將遊戲點數之價金併計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帳單中,並提供上開訂購之遊戲點數至遊戲帳號「onltyoures88」內,因此獲得價值共計新臺幣1萬,190元遊戲點數之不法利益,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上開網路遊戲公司及電信公司交易與管理之正確性等情。前開事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等罪嫌,以110年度偵字第29201號案件提起公訴,於110年12月15日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2072號案件審理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9201號起訴書等在卷可佐。

(二)茲核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四、五與前開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均相同,確為同一案件。本案公訴人就同一案件提起公訴,並於111年2月7日繫屬本院,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函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憑。則本案被告被訴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四、五所示部分,既係同一案件經重複起訴,且繫屬在後,依上開說明,應由繫屬在先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判,非本院所得審理,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佳權提起公訴。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簡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顏偲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消 費 時 間 消 費 金 額 (新臺幣) 商 店 名 稱 消 費 產 品 1 110年5月6日15時39分22秒 5090元 向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老子有錢 遊戲點數 2 110年5月6日16時44分01秒 1000元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星城Online遊戲點數 3 110年5月6日16時44分21秒 1000元 同上 星城Online遊戲點數 4 110年5月6日16時44分37秒 1000元 同上 星城Online遊戲點數 5 110年5月6日16時44分50秒 1000元 同上 星城Online遊戲點數 6 110年5月6日16時45分03秒 1000元 同上 星城Online遊戲點數 7 110年5月6日16時45分35秒 100元 同上 星城Online遊戲點數  總計 1萬190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0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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