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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2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周霙蘭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暐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暐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徐暐哲因犯強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本件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爰考量法律之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4罪,分別係強盜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所侵害法益及罪質之異同、並衡酌各犯罪相距時間、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被告對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並無意見(參本院卷附陳述意見狀)等情,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周霙蘭

【附表】受刑人徐暐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強盜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10月 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非本次定刑範圍) 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非本次定刑範圍)  犯  罪  日  期  109年5月4日 110年9月4日 110年9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782號、第4484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078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07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6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0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25日 111年9月30日 111年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6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0號  確定日期 111年7月12日 111年12月29日 111年12月29日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90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2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2號    (編號2-4所處之徒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非本次定刑範圍)    犯  罪  日  期  110年9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07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0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0號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9日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2號 (編號2-4所處之徒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23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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