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23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暐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暐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徐暐哲因犯強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本件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爰考量法律之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4罪,分別係強盜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所侵害法益及罪質之異同、並衡酌各犯罪相距時間、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被告對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並無意見(參本院卷附陳述意見狀)等情,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周霙蘭
【附表】受刑人徐暐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強盜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10月 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非本次定刑範圍) 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非本次定刑範圍) 犯 罪 日 期 109年5月4日 110年9月4日 110年9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782號、第4484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078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07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6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0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25日 111年9月30日 111年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6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0號 確定日期 111年7月12日 111年12月29日 111年12月29日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90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2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2號 (編號2-4所處之徒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非本次定刑範圍) 犯 罪 日 期 110年9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07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0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0號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9日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2號 (編號2-4所處之徒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