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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9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姜晴文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信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信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信杰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查)、各案之行為態樣、時間間隔、罪之特質及關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整體非難評價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信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姜晴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麒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秩序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10日 111年5月27日 111年6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820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04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1 年度基簡字 第 678 號 111 年度 訴 字第 331 號   判決日 111年12月30日 112年2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1 年度 基簡 字 第 678 號 111 年度 訴 字第 331 號   確定日 112年2月20日 112年3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基隆地檢 112 年度執字第 812 號  基隆地檢 112 年度執字第 1020 號 基隆地檢 112 年度執字第 1021 號   編號1、4~6:基隆地院112年度聲字第44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  4 5 6 罪名  搶奪 贓物 贓物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 年度 訴 字第 48 號    判決日 112年3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 年度 訴 字第 48 號    確定日 112年3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基隆地檢 112 年度執字第 679 號  基隆地檢 112 年度執字第 680 號     112年度訴字第4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編號1、4~6:基隆地院112年度聲字第44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95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