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25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潘蘴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蘴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蘴立因竊盜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查)、各案之行為態樣、時間間隔、罪之特質及關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整體非難評價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潘蘴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 3 月 有期徒刑 3 月 有期徒刑 2 月 併科罰金3000元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10日 112年1月28日 111年6月11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6月1日至111年6月11日,爰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 440 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1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 年度基原簡字第 46 號 112 年度基原金簡字第 9 號 判決日 112年8月25日 112年10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 年度基原簡字第 46 號 112 年度基原金簡字第 9 號 確定日 112年9月25日 112年11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基隆地檢 112 年度執字第 2300 號 (編號1、2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原簡字第4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5 月) 基隆地檢 113 年度執字第 138 號 編號1、2、4、5 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1 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 5 月 有期徒刑 4 月 有期徒刑 8 月 犯罪日期 112年7月6日為警採尿回朔120小時內某時 112年6月1日為警採尿回朔120小時內某時 112年5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 1512 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 1163 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52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 年度基原簡字 第 81 號 112 年度基原簡字 第 55 號 112 年度原易字 第 38 號 判決日 112年11月23日 112年9月26日 113年5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 年度基原簡字 第 81 號 112 年度基原簡字 第 55 號 112 年度原易字 第 38 號 確定日 112年12月20日 112年10月31日 113年6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基隆地檢 113 年度執字第 241 號 基隆地檢 113 年度執字第 304 號 基隆地檢 113 年度執字第 1952 號 編號1、2、4、5 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1 月 編號 7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 5 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52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 年度原易字 第 38 號 判決日 113年5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 年度原易字 第 38 號 確定日 113年6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基隆地檢 113 年度執字第 1953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