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65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修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修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修瑜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分別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3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不得易科罰金惟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編號4、5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請求合併定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以及受刑人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按。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合於法律之規定,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各刑合併刑期外,尚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準此,爰依上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罪所侵害法益種類、犯罪態樣、犯罪手段、犯罪行為之時間,參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數罪所反映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本件定應執行之刑,經檢察官詢問受刑人就法院定刑的範圍、希望法院如何定刑之意見後,回覆「懇請法院能酌輕定刑」(見卷附之陳述意見狀1份),故依現有卷證已可得而知受刑人對定刑之意見,核屬本院合義務性之裁量範疇,於法核無違誤,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吳佳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劉修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7月 有期徒刑1月 併科新臺幣3000元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9/08/05 110/07/23 109/08/1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637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18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06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763號 111年度基金簡字第12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486號 判決日期 110/09/07 112/01/31 112/02/22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基隆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763號 111年度基金簡字第121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173號 確定日期 110/12/18 112/03/01 113/01/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623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56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87號 編號1、2、4、5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劉修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9/10/15 110/07/03 110/07/1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423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調偵字第26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772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60號 判決日期 112/06/21 112/09/28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772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60號 確定日期 112/07/26 112/11/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170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497號 編號1、2、4、5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