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97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潘耀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耀主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潘耀主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爰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亦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7頁),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正當,爰考量法律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附表所示之罪各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竊盜罪、幫助洗錢罪,所侵害法益及罪質,非均相同,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相距非長等因素,並考量本院詢問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表示伊知道錯了,希望從輕量刑等語(參本院卷第53頁陳述意見狀)等情形,裁定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潘耀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1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17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 111年7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810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950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70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法院 臺灣基隆法院 臺灣基隆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基原簡字第31號 111年度基原簡字第35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2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25日 111年8月25日 112年7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法院 臺灣基隆法院 臺灣基隆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基原簡字第31號 111年度基原簡字第35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2號 確定日期 111年8月19日 111年9月21日 112年8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759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44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73號 編號1至7曾經113年度聲字第4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17日 111年6月18日 111年6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10號等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10號等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59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法院 臺灣基隆法院 臺灣基隆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9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9號 112年度基原金簡字第11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5日 112年6月5日 112年11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法院 臺灣基隆法院 臺灣基隆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9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9號 112年度基原金簡字第11號 確定日期 112年7月3日 112年7月3日 113年1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38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38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04號 編號1至7曾經113年度聲字第4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 號 7 8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16日至17日 111年6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593號等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92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法院 臺灣基隆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基原金簡字第11號 113年度原易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28日 113年7月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法院 臺灣基隆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基原金簡字第11號 113年度原易字第1號 確定日期 113年1月8日 113年8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04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388號 編號1至7曾經113年度聲字第4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