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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9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周霙蘭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潘耀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耀主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潘耀主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爰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亦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7頁),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正當,爰考量法律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附表所示之罪各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竊盜罪、幫助洗錢罪,所侵害法益及罪質,非均相同,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相距非長等因素,並考量本院詢問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表示伊知道錯了,希望從輕量刑等語(參本院卷第53頁陳述意見狀)等情形,裁定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潘耀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霙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1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17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 111年7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810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950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70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法院   臺灣基隆法院   臺灣基隆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基原簡字第31號 111年度基原簡字第35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2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25日 111年8月25日 112年7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法院   臺灣基隆法院   臺灣基隆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基原簡字第31號 111年度基原簡字第35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2號  確定日期 111年8月19日 111年9月21日 112年8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759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44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73號   編號1至7曾經113年度聲字第4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17日 111年6月18日 111年6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10號等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10號等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59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法院   臺灣基隆法院   臺灣基隆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9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9號 112年度基原金簡字第11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5日 112年6月5日 112年11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法院   臺灣基隆法院   臺灣基隆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9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9號 112年度基原金簡字第11號  確定日期 112年7月3日 112年7月3日 113年1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38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38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04號   編號1至7曾經113年度聲字第4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          號         7        8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16日至17日 111年6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593號等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92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法院   臺灣基隆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基原金簡字第11號 113年度原易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28日 113年7月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法院    臺灣基隆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基原金簡字第11號 113年度原易字第1號   確定日期 113年1月8日 113年8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04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388號    編號1至7曾經113年度聲字第4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97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