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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8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周霙蘭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世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世賢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世賢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爰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且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參本院卷第7頁),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正當,爰考量法律之外部性、內部性界限、附表所示之罪分為強盜罪、盜用電信設備通信罪、恐嚇罪,所侵害法益及罪質均非相同,並衡酌各犯罪時間相距時間等因素,及考量受刑人對本案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沒有意見等情(參本院卷第7頁),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劉世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霙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強盜   違反電信法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29日至110年12月1日 110年1月1日至110年2月7日 110年11月23日至110年11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9396號等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525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95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桃園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541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601號 113年度訴字第218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9日 112年2月15日 114年2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桃園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541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601號 114年度訴字第218號  確定日期 112年4月10日 112年7月3日 114年3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01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175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537號   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7月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585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