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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6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吳佳齡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森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森博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森博因詐欺案件等,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基簡字第715號案件受理,於民國114年9月10日判決,且於同年10月13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原宣告罪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附表編號7所示原宣告罪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併合處罰之結果,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受刑人業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向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同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具體審酌附表所示之罪之罪名、罪質、犯罪時間之間隔,暨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希望可以多減一點之意見(見本院卷第43頁受刑人114年12月16日陳述意見狀)等情,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張森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5罪) 有期徒刑1年 (2罪)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11/08/15-111/08/17 111/08/16-111/08/17 113/01/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9876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9876號等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87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41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411號 113年度訴字第237號  判決日期 113/02/27 113/02/27 113/04/15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41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411號 113年度訴字第237號  確定日期 113/04/04 113/04/04 113/05/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53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53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848號   編號1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受刑人張森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5 6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12/01/16-112/01/18 111/08/18 112/11/29-112/12/0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650號等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387號等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954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7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417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2780號  判決日期 113/05/17 113/06/27 114/04/09 確定判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7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417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2780號  確定日期 113/06/17 113/08/07 114/05/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35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952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114號   編號1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受刑人張森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7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1/08/2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39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715號    判決日期 114/09/10   確定判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715號    確定日期 114/10/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515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969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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