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五七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五七號
具 保 人 甲○○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繳納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前開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