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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五七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林李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五七號

  具 保 人 甲○○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繳納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前開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 日

法 官 林 李 達

書記官 陳 一 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五七號於民國 89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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