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基簡字第一0四八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基簡字第一0四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三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三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支及塑膠吸管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刪除「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請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外,餘均引用
二、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支及塑膠吸管壹支,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