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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七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王美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七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三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六三號),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

甲○○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甲○○曾因搶奪及竊盜等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四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夥同周志成、周志貴(另案審理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十六時三十分許,由周志成駕駛其妻李雅惠所有之車牌號碼IH─五九八二號自小貨車,搭載甲○○及周志貴,前往基隆市○○區○○街一之二號旁貨櫃屋,由甲○○與周志貴二人下車搬運,周志成駕車在旁把風之方式,共同竊取置於貨櫃屋內,由乙○所管領價值約新台幣(下同)三萬元之風管器材一批,並將之置放於前開自小貨車內,旋即駕車逃離現場。適為路人游清賓發覺有異駕車上前攔阻,於基隆市○○○路四十九號前為游清賓攔獲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由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事項查本件被告甲○○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

貳、實體事項

一、右揭被告甲○○於上開時、地夥同周志成、周志貴三人共同竊取由乙○所管領價值約三萬元之風管器材新品一批等情,業據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周志成、周志貴於警訊、偵查之供述及證人游清賓於警訊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且該批風管器材係新品且目前由乙○管領中,亦據被害人乙○於警訊及偵查時指述綦詳,復有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一紙及照片七禎在卷可稽,堪認被告此部分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雖辯稱其竊取之前揭風管器材係置放於貨櫃屋外云云,惟此部分所辯核與證人游清賓於警訊:被告等係搬運貨櫃箱內之風管器材等語,以及被害人乙○於警訊及偵查指述:該批風管器材係置放於貨櫃屋裡面等語不符,且被告竊取之風管器材係新品,已如前述,則該批風管若係置放在貨櫃屋外而無任何遮蔽,何以未有任何污損而潔白無瑕?顯見被告上開所辯,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加重竊盜罪。其與周志成、周志貴二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曾因搶奪及竊盜等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於九十年四月十四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前科,並受刑之執行完畢,猶不思以己力賺取金錢花用,復夥同他人以竊取之手段獲取財物,惡性非輕,惟審酌其竊取財物之價值非鉅,且所竊取之財物均已發還被害人,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秋田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王 美 婷

書記官 劉 珍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七號於民國 93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