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基簡字第一0四八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齊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基簡字第一0四八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三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三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支及塑膠吸管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刪除「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請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外,餘均引用

二、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支及塑膠吸管壹支,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齊 潔

書 記 官 莊國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基簡字第一0四八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