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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何怡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2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乙○○

        國民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犯附表所列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乙○○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又如附表所列等罪犯罪時間均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附表編號1非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不得減刑之罪名,又附表編號2雖為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不得減刑之罪名,但其非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1年6月有期徒刑,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次查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之規定雖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然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於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其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本件受刑人乙○○均係於95年7月1日前犯附表所列等罪,雖在95年7月1日後始經本院判處徒刑確定,然依據本院判決時之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既應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則本件減刑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自均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再如附表編號 1之原確定判決主文諭知沒收部份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依原確定判決執行,併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 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怡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乙○○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刑法第349條第1項          │
│              │項                        │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3月27日               │95年1月20日               │
├───────┼─────────────┼─────────────┤
│偵查(自訴)機│95年毒偵字479號           │95年偵字2847號            │
│關年度及案號  │                          │                          │
├───┬───┼─────────────┼─────────────┤
│  最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 │95年度訴字479號           │95年基簡字第595號         │
│  實  ├───┼─────────────┼─────────────┤
│  審  │判 決 │95年6月30日               │95年7月31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 號 │95年度訴字479號           │95年基簡字595號           │
│  判  ├───┼─────────────┼─────────────┤
│  決  │判 決 │95年7月24日               │95年8月28日               │
│      │日 期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5月             │有期徒刑2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 │
│              │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        │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        │
├───────┼─────────────┼─────────────┤
│附         註 │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1626號  │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1856號  │
└───────┴─────────────┴─────────────┘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259號(丁股,95執更426號)
受刑人 乙○○   男     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瑞芳鎮○○路122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
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
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 96年 4月 24日以前,所
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 8條第 1項、第
 3項,第 10條第 2項及第 12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
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 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  致
基隆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檢察官  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受刑人乙○○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贓物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
│  犯 罪 日 期  │95.03.27                │95.01.20                │
│  年    月    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  │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2847│
│ 年  度  案 號  │722 號                  │號                      │
├───┬──────┼────────────┼────────────┤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479號       │95年度基簡字第595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95.06.30                │95.07.31                │
├───┼──────┼────────────┼────────────┤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479號       │95年度基簡字第595號     │
│判  決├──────┼────────────┼────────────┤
│      │ 判決確定 │95.07.24                │95.08.28                │
│      │ 日  期  │                        │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349條第1項        │
│                    │1項                     │                        │
├──────────┼────────────┼────────────┤
│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是                      │
│   減  刑 條 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金│有期徒刑3.5月           │有期徒刑2月             │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1612│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1856│
│                    │號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2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