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字第124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齊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基簡字第1243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刑之酌科及加減:被告乙○○前曾受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不思憑藉己力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其所為侵害他人財產權益,並已危害社會安寧,併慮其犯後坦承罪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齊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王月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3230號
  被   告 乙○○ 男 3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480之2號
            (另案在基隆監獄執行中)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3年
    度易字第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
    毒品案件,由同院以93年度訴字第3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同院以93年度
    訴字第72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上開3案
    接續入監服刑,於民國95年10月12日縮短刑期假釋交付保護
    管束出監,於96年8月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乙○○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7月22日1時許,在基隆市仁愛區○
    ○○路59之2號前,持其兄即不知情之王慶賢所有之鑰匙(
    王慶賢係將車牌號碼DVP-669號機車連同鑰匙借予其弟乙○
    ○),竊取丙○○所有停放路旁車牌號碼DWE-282號機車得
    手,將竊得機車之車牌拆下丟棄,並將借自其兄王慶賢之車
    牌號碼DVP-669號機車車牌拆下後改懸於竊取所得之機車上
    。乙○○嗣後將竊得機車借予不知情之友人林景仁,警方於
    盤查時發現林景仁駕駛之機車引擎號碼與車牌號碼不符,循
    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乙○○之自白,(二)被害人即機車車主
    丙○○警詢時所述之內容,(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四)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列印資料,(五)基隆市
    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六)竊得機車、引擎號碼及
    現場照片計11張。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檢察官 甲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  欣  悅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
    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
    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字第1243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