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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2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鄭景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28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聲字第446號、97年執字第1725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之刑時,即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律之比較適用(最高法院民國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受刑人即被告甲○○係於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且如附表編號2所示犯罪,並係於新法施行前之所犯;茲以刑法第51條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業經修正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後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顯然較不利於行為人即被告,按諸首開說明,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以定其應執行之刑。合先指明。

二、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前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1至6所示法條罪名,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6之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犯罪,曾依中國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其宣告刑之2分之1;至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宣告刑或減得之刑,則曾依中國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9月,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業由本院依職權核閱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中國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三、綜上論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中國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毒品危害│妨害自由│傷害    │毒品危害│毒品危害│
│              │防制條例│防制條例│        │        │防制條例│防制條例│
│              │(施用第 │(販賣第 │        │        │(持有第 │(施用第 │
│              │二級毒品│二級毒品│        │        │一級毒品│二級毒品│
│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
│              │5月     │7年6月  │1年     │1年     │5月     │4月     │
├───────┼────┼────┼────┼────┼────┼────┤
│減  得  之  刑│   否   │   否   │減為有期│減為有期│減為有期│   否   │
│              │(不符減 │(不符減 │徒刑6月 │徒刑6月 │徒刑2月 │(不符減 │
│              │刑要件) │刑要件) │        │        │又15日  │刑要件) │
├───────┼────┴────┴────┴────┴────┼────┤
│曾否與他罪合併│編號1、2「宣告刑」暨編號3、4、5「減得之刑」,曾 │   否   │
│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9月確定        │        │
│              │         (本院97年度聲字第527號裁定)            │        │
├───────┼────┬────┬────┬────┬────┼────┤
│犯  罪  日  期│96.06.01│94.09.12│95.07.23│95.07.23│96年2月 │96.10.20│
│年、月、日    │        │        │        │        │間(聲請│        │
│              │        │        │        │        │書記載為│        │
│              │        │        │        │        │96.03.24│        │
│              │        │        │        │        │)      │        │
├───────┼────┼────┼────┼────┼────┼────┤
│偵查 (自訴) 機│基隆地檢│基隆地檢│基隆地檢│基隆地檢│士林地檢│基隆地檢│
│關年度及其案號│96年度毒│94年度偵│96年度偵│96年度偵│96年度偵│97年度毒│
│              │偵字第17│字第4340│字第904 │字第904 │字第3913│偵字第41│
│              │67號    │號      │號      │號      │號      │3號     │
├───┬───┼────┼────┼────┼────┼────┼────┤
│      │法  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士林地院│基隆地院│
│      ├───┼────┼────┼────┼────┼────┼────┤
│最  後│      │96年度基│95年度上│96年度訴│96年度訴│96年度訴│97年度易│
│      │案  號│簡字第11│訴字第39│字第572 │字第572 │字第482 │字第189 │
│事實審│      │84號    │87號    │號      │號      │號      │號      │
│      ├───┼────┼────┼────┼────┼────┼────┤
│      │判  決│96.10.24│96.04.26│96.11.13│96.11.13│96.11.09│97.04.30│
│      │日  期│        │        │        │        │        │        │
├───┼───┼────┼────┼────┼────┼────┼────┤
│      │法  院│基隆地院│最高法院│基隆地院│基隆法院│士林地院│基隆地院│
│      ├───┼────┼────┼────┼────┼────┼────┤
│      │      │96年度基│96年度台│96年度訴│96年度訴│96年度訴│97年度易│
│確  定│案  號│簡字第11│上字第71│字第572 │字第572 │字第482 │字第189 │
│      │      │84號    │47號    │號      │號      │號      │號      │
│判  決├───┼────┼────┼────┼────┼────┼────┤
│      │確  定│96.11.19│96.12.13│96.12.03│96.12.03│96.12.10│97.06.09│
│      │日  期│        │        │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基隆地檢│基隆地檢│基隆地檢│基隆地檢│基隆地檢│
│              │96年度執│97年度執│97年度執│97年度執│97年度執│97年度執│
│              │字第2748│字第54號│字第115 │字第115 │助字第22│字第1725│
│              │號      │        │號      │號      │9號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28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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