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2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28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聲字第446號、97年執字第1725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之刑時,即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律之比較適用(最高法院民國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受刑人即被告甲○○係於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且如附表編號2所示犯罪,並係於新法施行前之所犯;茲以刑法第51條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業經修正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後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顯然較不利於行為人即被告,按諸首開說明,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以定其應執行之刑。合先指明。
二、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前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1至6所示法條罪名,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6之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犯罪,曾依中國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其宣告刑之2分之1;至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宣告刑或減得之刑,則曾依中國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9月,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業由本院依職權核閱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中國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三、綜上論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中國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景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毒品危害│妨害自由│傷害 │毒品危害│毒品危害│ │ │防制條例│防制條例│ │ │防制條例│防制條例│ │ │(施用第 │(販賣第 │ │ │(持有第 │(施用第 │ │ │二級毒品│二級毒品│ │ │一級毒品│二級毒品│ │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 │ │5月 │7年6月 │1年 │1年 │5月 │4月 │ ├───────┼────┼────┼────┼────┼────┼────┤ │減 得 之 刑│ 否 │ 否 │減為有期│減為有期│減為有期│ 否 │ │ │(不符減 │(不符減 │徒刑6月 │徒刑6月 │徒刑2月 │(不符減 │ │ │刑要件) │刑要件) │ │ │又15日 │刑要件) │ ├───────┼────┴────┴────┴────┴────┼────┤ │曾否與他罪合併│編號1、2「宣告刑」暨編號3、4、5「減得之刑」,曾 │ 否 │ │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9月確定 │ │ │ │ (本院97年度聲字第527號裁定) │ │ ├───────┼────┬────┬────┬────┬────┼────┤ │犯 罪 日 期│96.06.01│94.09.12│95.07.23│95.07.23│96年2月 │96.10.20│ │年、月、日 │ │ │ │ │間(聲請│ │ │ │ │ │ │ │書記載為│ │ │ │ │ │ │ │96.03.24│ │ │ │ │ │ │ │) │ │ ├───────┼────┼────┼────┼────┼────┼────┤ │偵查 (自訴) 機│基隆地檢│基隆地檢│基隆地檢│基隆地檢│士林地檢│基隆地檢│ │關年度及其案號│96年度毒│94年度偵│96年度偵│96年度偵│96年度偵│97年度毒│ │ │偵字第17│字第4340│字第904 │字第904 │字第3913│偵字第41│ │ │67號 │號 │號 │號 │號 │3號 │ ├───┬───┼────┼────┼────┼────┼────┼────┤ │ │法 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士林地院│基隆地院│ │ ├───┼────┼────┼────┼────┼────┼────┤ │最 後│ │96年度基│95年度上│96年度訴│96年度訴│96年度訴│97年度易│ │ │案 號│簡字第11│訴字第39│字第572 │字第572 │字第482 │字第189 │ │事實審│ │84號 │87號 │號 │號 │號 │號 │ │ ├───┼────┼────┼────┼────┼────┼────┤ │ │判 決│96.10.24│96.04.26│96.11.13│96.11.13│96.11.09│97.04.30│ │ │日 期│ │ │ │ │ │ │ ├───┼───┼────┼────┼────┼────┼────┼────┤ │ │法 院│基隆地院│最高法院│基隆地院│基隆法院│士林地院│基隆地院│ │ ├───┼────┼────┼────┼────┼────┼────┤ │ │ │96年度基│96年度台│96年度訴│96年度訴│96年度訴│97年度易│ │確 定│案 號│簡字第11│上字第71│字第572 │字第572 │字第482 │字第189 │ │ │ │84號 │47號 │號 │號 │號 │號 │ │判 決├───┼────┼────┼────┼────┼────┼────┤ │ │確 定│96.11.19│96.12.13│96.12.03│96.12.03│96.12.10│97.06.09│ │ │日 期│ │ │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基隆地檢│基隆地檢│基隆地檢│基隆地檢│基隆地檢│ │ │96年度執│97年度執│97年度執│97年度執│97年度執│97年度執│ │ │字第2748│字第54號│字第115 │字第115 │助字第22│字第1725│ │ │號 │ │號 │號 │9號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