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124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基簡字第1243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14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補充被告施用毒品期間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二、本院審酌被告曾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仍未戒斷其施用毒品之惡習,又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惟其所犯究屬自戕行為,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齊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毒偵字第1487號
被 告 甲○○ 男 2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仁愛區○○○路6巷13號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已於民國96年9月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
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緝字第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
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7年度基簡字第394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已於97年7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竟不知悔改,猶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犯意,於98年7月7日凌晨4時4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
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8年7月7
日凌晨4時45分許,為警以列管毒品人口,通知採驗尿液而
查獲。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甲○○經傳喚未到庭,惟查,被告遭查獲後,經採集尿
液檢體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
法(GC/MS)檢驗,結果呈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
該公司於98年7月27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暨列管毒品
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附卷可稽,又被告前因施用毒
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於
96年9月3日獲釋,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緝字第96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務部刑案人
犯在監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為憑,足見被告於5
年內再行施用第二級毒品,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曾受如事實欄所載犯行之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受徒刑之執
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檢 察 官 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建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