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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132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陳姵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基簡字第1320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第1行「累犯」之記載應予刪除,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項贅載「刑法第47條第1項」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繕或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惟不影響裁判之本旨,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被告偽造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佩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1320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