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147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基簡字第147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8年11月30日98年度基簡字第1474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362 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判決於98年12月4 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簡稱被告)位於基隆市○○區○○街51巷7 號之1 住所時,因未獲會晤本人,已將判決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被告母親收領,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故被告至遲應於98年12月15日前提起上訴,乃其遲至99年2 月4 日始行上訴,有被告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狀章戳可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依前揭說明,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