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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59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何怡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基簡字第592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7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應補充:「乙○○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基簡字第1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5年5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應適用之法條除應補充記載:「被告乙○○持有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係供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有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毒偵字第734號
  被   告 乙○○ 女 2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124之4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3年9月7日釋放,並由本署檢察
    官於民國93年9月6日,以98年度毒偵字第841 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
    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203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臺灣
    基隆地方法院以97年度基簡字第12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拘役30日,有期徒刑部分於98年3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詎猶未戒除毒癮,於98年3月1日晚上10時許,在基隆市
    安樂區友人綽號「家瑞」住所,將毒品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
    吸食器內,以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於98
    年3月3日晚上9時許,為警於基隆市○○街150號「美樂地汽
    車旅館」臨檢查獲。另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驗尿液,結果呈安
    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乙○○詢問筆錄。
  ㈡北部地區巡防局基隆查緝隊緝獲煙毒麻醉藥品案涉案嫌犯姓
    名代碼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98年3
    月1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乙紙附卷可稽
  ㈢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檢察官 甲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 文 聰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592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