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01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213 號、98年度執字第4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68年第6 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 號判決參照);末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應執行之刑以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全部執行完畢者」而言,若僅其中一罪之宣告刑經執行完畢,而所併合處罰之數罪則猶有迄未執行或迄未執畢之餘罪,則關此「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即與「執行未完畢」無殊,並應就其各罪重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80年度臺抗字第435 號裁定、93年度臺非字第298 號判決意旨參照;最高法院78年2 月28日78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91號審理,於民國97年8 月28日判決,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10月31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4776號判決駁回上訴,復經最高法院於98年1 月15日以98年度台上字第202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依據前開說明,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又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 所示犯罪,固已於民國97年9 月8 日執行完畢,惟附表編號2 所示犯罪,則尚未執行完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依據上開說明,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應屬刑法第53條所指之「數罪併罰」案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梅淑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97年2月3日 │ 97年4月11日 │├───────┼─────────────┼─────────────┤│偵 查(自 訴)│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370 │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1469││機關年度案號 │號 │號 │├─┬─────┼─────────────┼─────────────┤│最│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409號 │ 97年度訴字第1091號 ││實├─────┼─────────────┼─────────────┤│審│判 決日 期│ 97年4月24日 │ 97年8月28日 │├─┼─────┼─────────────┼─────────────┤│確│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409號 │ 98年度台上字第202號 ││決├─────┼─────────────┼─────────────┤│ │確 定日 期│ 97年6月2日 │ 98年1月15日 │├─┴─────┼─────────────┼─────────────┤│ 附 註 │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733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451 號││ │(97年9 月8 日執行完畢;編│(編號1 、2 數罪併罰)。 ││ │號1 、2 數罪併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