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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37號

聲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周霙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37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8年度執聲字第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暨本院補充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基簡字第11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復因妨害自由案件,由本院以97年度訴緝字第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567號判決、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83號判決,均判處上訴駁回而告確定;前開二案嗣由本院以98年度聲第29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在案。因該受刑人所犯數罪,均屬最重本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且分別宣告之有期徒刑均未逾6 個月,爰依司法院釋字366 號解釋及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第662 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如漏未記載易科罰金,而因被告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等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被告及檢察官均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經本院以97年度基簡字第11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所犯妨害自由罪部分,則由本院以97年度訴緝字第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因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567號判決、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83號判決,均判處上訴駁回而告確定,前開二案並經本院以98年度聲第2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在案,有本院97年度基簡字第1180號刑事判決、97年度訴緝字第14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567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83號刑事判決、98年度聲第296 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佐憑,而其所犯前開二罪,均屬最重本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且分別宣告之有期徒刑均未逾6 個月,參酌前揭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第662 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莊智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妨害自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6.12.17        │97.07.17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毒│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6409號      │偵字第2127號    │                │
├───┬────┼────────┼────────┼────────┤
│      │法    院│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                │
│      ├────┼────────┼────────┼────────┤
│最  後│案    號│97年度訴緝字第  │97年度基簡字第  │                │
│      │        │14號            │1180號          │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97.08.08        │97.09.30        │                │
├───┼────┼────────┼────────┼────────┤
│      │法    院│最高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                │
│      ├────┼────────┼────────┼────────┤
│      │案    號│98年度台上字第  │97年度基簡字第  │                │
│確  定│        │83號            │1180號          │                │
│      ├────┼────────┼────────┼────────┤
│判  決│判    決│                │                │                │
│      │確定日期│98.01.09        │97.12.31        │                │
│      │年.月.日│                │                │                │
├───┴────┼────────┼────────┼────────┤
│備            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                │
│                │字第425號       │字第522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37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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