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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181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施添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基簡字第1818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詹逸樹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921號),經本院於99年11月30日為刑事簡易判決後,玆發現有誤繕,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之案號欄「94年度基簡字第1818號」,應更正為「99年度基簡字第1818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繕或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原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惟不影響裁判之本旨,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1818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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