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181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基簡字第1818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詹逸樹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921號),經本院於99年11月30日為刑事簡易判決後,玆發現有誤繕,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之案號欄「94年度基簡字第1818號」,應更正為「99年度基簡字第1818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繕或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原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惟不影響裁判之本旨,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施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