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9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王慧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19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甲○○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民國95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亦有明白規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前分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5 月13日,以97年度訴字第352 號判決有期徒刑六月、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5 月21日,以97年度訴字第518 號判決有期徒刑三月、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6 月30日,以97年度訴字第857 號判決有期徒刑六月、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7 月31日,以97年度基簡字第940 號判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11月20日,以97年度基簡字第1443號判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所犯四案,則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二年二月(本院98年度聲字第485 號裁定),再與所犯案接續移付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9年1 月25日法矯字第0999002540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12月23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99年11月7 日。法務部矯正司乃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9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