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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字第144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基簡字第1443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22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應補充記載:「被告乙○○持有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供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王靜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毒偵字第2204號
  被   告 乙○○ 男 2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中山區○○○路221巷2-2號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6年12月14日釋放出所,由本署檢察官
    以96年度毒偵字第2608號及第2749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分別以
    97年度訴字第352號、97年度訴字第518號及97年度訴字第
    857號判決,各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8月及6月確定,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詎乙○○猶不知戒除毒癮,復基
    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7月24日上午某
    時,在基隆市中山區○○○路221巷2-2號住處內,以將安非
    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
    他命1次。嗣因其為列管之毒品人口,而於97年7月24日14時
    30分許為警通知前往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
    ,始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刑事警察大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坦承不諱。經查,其為警查
    獲後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酵素免疫分析法為初步篩檢,並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為確認
    檢驗之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乙情,有上開公司濫用
    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核與被告之自白相符,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檢察官 甲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  欣  悅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字第1443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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