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19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民國95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亦有明白規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前分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5 月13日,以97年度訴字第352 號判決有期徒刑六月、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5 月21日,以97年度訴字第518 號判決有期徒刑三月、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6 月30日,以97年度訴字第857 號判決有期徒刑六月、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7 月31日,以97年度基簡字第940 號判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11月20日,以97年度基簡字第1443號判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所犯四案,則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二年二月(本院98年度聲字第485 號裁定),再與所犯案接續移付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9年1 月25日法矯字第0999002540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12月23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99年11月7 日。法務部矯正司乃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王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