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1279號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基簡字第1279號
- 聲請人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3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書類引用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惟補充說明如下:依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81)藥檢壹字第001156號函示:吸用甲基安非他命後,在人體內存留之時間,最長可能不會超過96小時。觀之卷附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採集送驗紀錄表所示,其採尿時間已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述,足見被告在該次急診採尿當時之前96小時以內某時刻,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一次之犯行無疑,其空言否認,圖卸其責而已,自不足以採信。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23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曉示上訴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提起上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 志 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毒偵字第1365號
被 告 乙○○ 男 21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縣瑞芳鎮○○路101之1號3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9年2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
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1752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詎其
猶不知悔改,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基
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7月2日下午5時30分為警
採尿時間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以列管毒品人口為由,於
99年7月2日下午5時30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
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乙○○矢口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伊最近並未吸
食毒品云云。經查,被告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臺灣檢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為確認檢驗,結果呈安
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99年7月16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列管毒品人口
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被告前因施用
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於99年2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
,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17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法
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上
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為憑,足見被告於觀察、勒戒執
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行施用第二級毒品,被告犯嫌應堪
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檢察官 甲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 影 儒